6.《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员教育管理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部署推进,从严从实教育管理党员,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取得明显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把党员教育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2019年5月6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的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10章46条,分别从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基本任务、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应当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基层党委应当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二是规定了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三是加强了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党时,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应当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党员出现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出现问题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四是规范了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