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41号 2003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近一时期以来,由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全国用电量大幅度增加,部分地区出现用电紧张局面。但与此同时,用户用电不合理、电能得不到有效利用问题仍然存在。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决定全面推行科学合理的电价制度,调节电力供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大力推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发电企业充分利用发电能力,促进用户用电移峰填谷。在上网环节引入峰谷分时电价制度,高峰时段上网电价适当上浮,低谷时段上网电价相应下浮。根据各地区电力供需情况和用户对峰谷电价的敏感程度,适当扩大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和峰谷价差。除铁路、医院、部队、学校、机关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电力用户外,对大工业用户应全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和其他电力用户也可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用电特点和地区之间的差别,以移峰填谷为目的,各地可对峰、谷时段电价价差在2—5倍之间进行选择;对高峰用电期间出现的尖峰时段,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适当高于高峰时段电价。
二、对水电比重大的地区,可按照不影响电价总水平、有利于调节和平衡丰枯季节电力供求的原则,在上网和销售环节实行丰枯电价,合理安排丰水、枯水期电价价差。电力紧缺、用电负荷季节变化大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电价,即在电力供求紧张或缓和的不同季节内,电价可相应上下浮动,浮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电价水平的10%。
三、逐步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促进发、用电设备利用效率提高。结合疏导电价矛盾,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商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同时,逐步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所占比重,相应降低电度电价标准。
四、试行避峰电价制度,引导和鼓励用户合理移峰。根据用户对供电保证率、供电可靠性等用电特性的不同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户,逐步试行高可靠性电价和避峰(可中断负荷)电价,合理调节电力需求。高可靠性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避峰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适当降低。
五、合理形成跨省、跨区域送受电价格和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对调节省际、区域之间电量余缺的跨省、跨区域输送电量,上网电价由有关交易主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互惠互利、有利于电力交换的原则协商确定,存在省际购销电价倒挂等突出矛盾需要疏导的,可报我委协调解决;我委将尽快研究制定跨省、跨区域输电价格。
六、实施上述电价措施的收益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校核一次,由此产生的盈亏,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七、认真落实整顿电价、规范电价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为电力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改变或以多种电量名目变相调整电价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污染、技术含量低的高耗能小企业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给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要求,对自行出台的各种电价措施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自行实施的各项电价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
八、各地要根据电力供求形势的变化,对电力供应紧张地区实行的增供扩销电价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并积极推广电能利用效率高的技术和产品,引导用户合理、节约用电。
九、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地拟定本地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具体实施意见,于5月15日前报我委审批。同时,将本地贯彻落实我委计价格〔2003〕202号文件的情况一并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