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3〕202号 2003年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公司:
最近,一些地区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自行实施“竞价上网”,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电力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为规范电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价改革。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为电力工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顿电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价格法》《电力法》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省级及以上电网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我委审批,各地应严格执行我委核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水平。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设置开发电量、竞价电量、置换电量等名目,减少国家批准电价对应的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不得以收取电网调度费等名义,变相改变上网电价;不得以对指定企业(单位)实行优惠扶持等名目变更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也不得因此而压低独立核算电厂的上网电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达到合理生产规模的高耗能企业,不得比照国家对达到合理规模的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政策执行。
三、规范“竞价上网”行为。“竞价上网”工作要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逐步实施,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竞价上网”措施。未经国家批准已自行实施“竞价上网”和以“市场采购”等名目变相竞价的地区要停止执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政策。对尚未核定正式上网电价的电量,要按《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计价格〔1998〕2075号)规定的原则、权限及时制定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并根据销售电价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
五、合理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对正常计划发电量之外的超发电量,以及为促进环保、优化资源配置而实行的“以大代小”“以水代火”等置换电量的电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供需双方利益、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同时报我委备案。对用于调节省际电量余缺的跨省(区、市)输送电量,上网电价可逐步引入市场机制,由区域电网公司组织发电企业、送受省电力公司等有关方面,按照不影响销售电价的原则协商确定,报我委和有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输配电价格由我委统一制定。
六、加强电价监督检查,落实农村电价各项政策措施。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因体制原因电力部门尚未管理、抄表到户的地区,也要执行规定的同价水平;尚未同价的农村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到户电价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电价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防止电价反弹,同时要将农网改造中超过标准、扩大范围多收农民的费用及时退还农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七、加强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随着电力工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电力市场正处于变革之中,电价工作也面临更多的矛盾和挑战。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大用户向电厂直接购电的输电价格、辅助服务费以及自备电厂的并网、过网服务费等新出现的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委,为下一步深化电价改革打下基础。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进行一次自查,认真纠正违反电价政策行为,切实规范电价秩序,严肃价格法规,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近期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电价,仍未纠正的,要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