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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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用电侧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3〕469号 2003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中关于加强用电侧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加强用电侧管理方案

各地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要按现行的职责分工,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在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前,制定本地区用电侧管理的方案。削减或转移电网高峰最大负荷,提高电力负荷率,以便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要认真研究电力负荷和电力需求,提高电力负荷的预测水平。把握其变化规律,提出有效的措施。

对电力需求的分析,要重点研究电力负荷对气温、电价、用电结构、供电可靠性、供电保证率和能源质量等因素变化的敏感程度,提出本地区转移高峰用电负荷和提高电网负荷率的目标。

二、制定错峰、避峰措施

要选择电力需求大的用户和行业,作为用电侧管理的重点。准确掌握其用电规律,在用电紧张时合理安排其错峰用电。

根据电网安全运行和保证供电的要求,结合电力负荷的预测情况,组织供、用电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错峰、避峰指标和高峰时段超最大需量用电限制的措施。

在用电紧张的地区,必要时,也可用行政措施实行错峰,对工业用户实行周轮休制度,均衡周负荷,降低工作日的高峰负荷水平;安排电力大用户、高耗能企业,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日高峰时段进行设备检修,以腾出负荷空间等;各地计委、经贸委(经委)在采取措施前,要与用户充分协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应急预案

按照确保居民生活和重要机构用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的原则,组织电网经营企业编制电力供应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紧急情况拉路序位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必要时可首先考虑为瞬间避峰限电的单位。

在电力供应出现紧张情况或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而确有必要时,可按照预先经政府批准的应急预案,启动电力负荷控制技术管理系统,按限电序位表实施技术限电,限电前应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各地计委、经贸委(经委)应建立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协调机制,通报电网电力供需情况,保证信息通畅和紧急情况的及时处理。

四、大力做好节电工作

采用先进技术,推广对削峰填谷、优化电网运行方式、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作用明显的技术和产品。如:蓄冷、蓄热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及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建筑节能技术等。

五、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消费

各地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在推进用电侧管理时,要充分调动电力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要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合理引导电力生产和消费。在保持电价总体水平稳定的前提下,在上网和销售环节加大推行峰谷分时、半枯分季电价等电价措施的力度,逐步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行避峰电价,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电。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六、正确引导高耗能产业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产品供大于求、经济规模不足、市场竞争力差的高耗能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坚决取消自行颁布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

七、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和各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利用营业厅(展示厅)、互联网、客户服务电话和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用电侧管理的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引导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先进的用电技术、设备和材料,节约用电。

电网经营企业要重视并加强从事用电侧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技术标准及业务能力的培训。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更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的供电服务。同时,对安装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开展基本业务和装置使用的培训工作,消除系统运行和管理缺陷,确保在电网紧急情况下负荷控制系统能够正常投运。

八、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用电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各地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度重视用电侧管理工作,将加强用电侧管理作为保证当前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要努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用电侧管理方案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并将实施用电侧管理的效果纳入评价电网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内容。

请各地计委、经贸委将加强用电侧管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