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鉴于社会企业是致力于推动心智障碍者就业的新生力量,本书主要围绕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为情境、行为过程和行为优化等重要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本书将回顾的相关研究成果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企业的内涵研究;二是社会企业的就业促进研究;三是心智障碍者的就业问题研究;四是围绕国内社会企业和心智障碍者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综述。
一、社会企业的内涵研究
“社会企业”一词由英文“social enterprise”直译而来,作为一个概念被提出则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科学家引入的“社会经济”概念。蒂埃里·让泰认为,社会经济不是“以人们衡量资本主义经济的办法即工资、收益等来衡量的。它的产出是把社会效果和间接的经济效益结合在一起的”(杰里米·里夫金,1998)。作为一种创新型的组织形式,社会企业在实践中的大量涌现是与欧美国家的福利国家转型相伴随的。具体来说,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因受经济形势影响,福利国家危机日渐加重,面临“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以及“非营利组织”失灵的三重不利局面。为进一步推动福利国家改革,传统部门的界定方式逐渐式微,尤以企业部门与社会部门逐渐融合从而产生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这种新型的社会组织被称为“社会企业”(郑胜分,2007)。由于社会企业兴起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及社会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即使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因为官方、实务界和学术界对其认识和理解的角度不同,致使迄今为止有关社会企业的概念和内涵等仍没有达成一致。
在欧洲,社会企业被认为是“社会经济”的一部分(王世强,2012),且具有以企业精神和社会目的为共同特征的实体(Carol Borzaga和Jacques Defourny, 2001),其中代表性概念如表2.1所示。欧洲社会企业在非营利组织的基础上创造新型的社会企业组织(陈金贵,2002),其兴起的背景在于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Carol Borzaga和Jacques Defourny, 2001),其核心策略为“工作整合”,而在这方面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EMES。它在对社会企业进行定义的同时指出,可以从社会和经济两个指标测量社会企业,其中社会指标包括五个核心要素:①由社区或一群人发起;②决策制定权的享有不取决于出资多寡;③参与的本质包括受到组织活动影响的人;④有限度的利润分配;⑤有益于社区的明确目标。经济指标包括四个方面:①持续生产商品或销售服务的活动;②高度的自主自治性;③明显的经济风险;④需要聘用最低数量的有薪工作者。
表2.1 欧洲社会企业代表性概念
在美国,社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一般是指非营利组织参与经济活动(Janelle A. Kerlin, 2006)。学术界倾向使用“社会企业家精神”(Jon Van Til, 2000)。Young(2001)指出,社会企业可以被定义为对社会公益事业有贡献的营利性商业活动或者运用商业手段产生利润的非营利性组织。Dees(1998)认为,社会企业是在纯慈善(非营利组织)与纯营利(私人企业)之间的连续体,并提出了“社会企业光谱”的概念。从官方来看,美国政府对社会企业的定义颇为宽松。美国社会企业联盟对其的界定为:社会企业是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目标的企业,运用商业手段以及市场力量来促进社会、环境及社会正义的进程。
针对欧洲和美国的社会企业由于各自历史发展背景不同而导致的在概念厘定及内涵特征等方面的差异,Kerlin(2006)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见表2.2),并对美国和欧洲的社会企业发展进行相互借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表2.2 美国和欧洲的社会企业比较概述
在中国,港台地区无论在研究还是理论方面,都比内地(大陆)地区的发展程度高。在香港,社会企业的发展比较偏重其社会经济功能(刘小霞,2012),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当推香港扶贫委员会。香港扶贫委员会(2005)认为,社会企业并无统一的定义,该类企业可资识别的主要特点是,有关机构的所有或部分业务同时追求商业及社会目的。陈锦棠等(2005)认为,香港的社会企业具有四个特征:①借助企业的发展策略达成社会目的;②其发展途径包括以工代赈以及社会投资;③鼓励社区中的边缘团体自力更生;④重视可持续发展。与我国香港地区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对社会企业的定义较多地参考了美国和英国的定义。官有垣(2006)认为,社会企业是指具有私人性质且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致力于提供“社会财产”,除了传统经费来源外,有相当一部分包括商业的盈利收入以及商业活动行为的收入。李衍儒和江明修(2011)认为,社会企业除涉及企业的非营利化,即企业慈善及社会责任外,也包含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以及创立初始直接以达成社会目标,并以商业手段运作成立的组织。相较于我国港台地区,中国大陆地区的社会企业研究虽然刚刚起步,但一些专家学者也结合自身理解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定义。俞可平(2006)认为,社会企业就是以公益性社会服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事业单位;邓国胜(2009)将社会企业视为可以充当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型组织类别;时立荣(2005)将社会企业视为一种非营利组织,经济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目标的公益性是其突出特征;余晓敏(2011)认为,可以从较宽泛的意义上对社会企业进行定义,即受社会目标驱动的商务事业或经济活动。
二、社会企业就业促进研究
通过对欧洲社会企业兴起背景的分析不难发现,欧洲社会企业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解决福利国家因福利紧缩造成的弱势群体社会排斥问题的加剧与失业人口增加的问题。因此,其核心主轴在于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企业解决失业问题与社会经济的产生,减少社会排斥现象(吴佳霖,2012)。失业与贫困问题是紧密联系的,就业是社会弱势群体摆脱贫困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这一点上社会已基本达成共识。有别于以往的减贫策略,社会企业自身融合了社会和经济两重目的,因此可能比较适合回应贫困的多维特性(Sarah Fotheringham和Chad Saunders, 2014)。社会企业在减贫中被认为是一个最有力的竞争者,因为它能回应贫困的许多方面,特别是社会排斥(Cooney和Shanks, 2010;Galerag, 2010;Spear和Bidet, 2005)。
在欧洲诸多社会企业类型中,有一种基本的社会企业被称为“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它被定义为尝试通过商业手段创造就业或工作培训机会的社会企业策略,这种商业活动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干预(Cooney和Shanks, 2010)。创立这种社会企业的目的是帮助弱势群体重新回归正式经济(Defourny和Nyssens, 2006),减少社会或经济排斥(Teasdale, 2010),提供就业机会(Cooney, 2011)。Spear和Bidet(2005)在对欧洲12个国家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欧洲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可依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区分:①从政府当局得到补贴的类型,是长期、暂时还是自筹;②为边缘群体提供就业的类型,是长期还是暂时;③培训活动的重要程度;④通过增权行动提升尊严感的程度;⑤避免弱势群体和残疾人更深程度的边缘化以及朝可持续和平等发展的程度。同时他们指出,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多元经费来源渠道下的利益相关者动机的协调管理及风险管理。EMES对欧洲国家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跨国研究表明,至少存在四种类型的“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①长期享受政府补贴,旨在为各类残障人群提供就业服务的组织,如庇护工厂;②为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提供稳定就业的组织;③为有精神疾患或其他社会问题的人群提供生产性活动机会,从而帮助其实现(再)社会化的组织,其与第一类“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受益人群从事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作,获得的主要是住所和食物而非工资报酬;④为失业人群提供过渡性就业或培训,从而帮助其重返主流劳动力市场的组织,其服务对象通常不是残障人群或具有严重社会问题的人群,服务周期通常是短期的或有固定期限的(余晓敏、张强,2011)。“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目标群体的普遍特征被认为是劣势群体或被假定为缺乏生产能力(Galera, 2010)。
从目前来看,中国国内社会企业在实践中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紧密相连,如残友集团、欣耕工坊、富平学校、善淘网以及本书的两个样本案例,等等。在学术研究层面,也有学者开始初步关注社会企业与就业之间的关系。时立荣(2005)认为,我国的社会企业是一种新型的就业组织,是由非正规就业问题引发的,按就业方式可以划分为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孙柳苑和刘瑛(2009)探讨了社会企业与多元化就业之间的关系,并将其发展模式归纳为工作整合模式、社区经济模式、合作社模式和乡村银行模式;杨河清和刘丽玲(2009)从个人、社会和政府三个层面论述了社会企业解决就业问题的社会意义,并指出政府扶持社会企业建立和发展时,应该主要关注认证标准、产业布局、运营经费和管理四个层面问题;高传胜(2015)认为,社会企业具有包容性治理功能,其中之一便是促进就业、创业和个人价值实现。此外,对社会企业就业促进方面则是针对不同群体展开的专门性研究,如大学毕业生(熊英,2014)、社区服刑人员(康健,2008)、刑释人员(龙弘洋等,2014)、移民(侯玲,2008)、低保户(邱成绪和徐源,2010)以及社区弱势群体(董晓华,2012)等,探讨社会企业在介入这些群体就业方面的功能优势和路径方法等。
三、心智障碍者的就业问题研究
我国目前有关心智障碍者就业方面的研究,主要按照两个研究逻辑展开:一是专题性研究,即将研究对象直接瞄向心智障碍者,目前主要按照残疾类别分别研究,其中以智障人士就业研究为主,但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而且缺乏深入研究;二是普遍性研究,即将研究对象瞄向所有残疾人群体,把心智障碍者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的一部分展开研究,这方面研究成果虽然颇丰,但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适切性,在此不再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确切来说,目前我国心智障碍者的就业问题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关于心智障碍者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曾凡林(2006)进行的上海市成年心智障碍人士家庭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七成的心智障碍者闲置在家,与家庭期望存在较大差距;刘春玲和李莉(2007)在对上海市“阳光之家”的心智障碍人士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近六成的心智障碍者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杜颖颖等(2007)通过访谈法对上海市心智障碍人士就业状况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联合课题组(2007)根据抽样调查结果认为,在未来可开发的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中,适合心智障碍者的是社区环保员和社区废旧物资回收员;卢天庆(2008)对上海市心智障碍者就业状况进行数据调查和访谈结果显示,心智障碍者就业率过低,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岗位层次低、待遇差,就业稳定性差,获得就业支持有限;彭海燕(2013)对长沙市心智障碍者就业状况的调查结果基本与其一致。
二是就某种心智障碍者就业模式开展的研究。如《重度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个案研究》(徐素琼、刘嘉,2011)、《广州市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实践及政策援助诉求》(林静新等,2013)、《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践探索——以广州市康园工疗服务机构为例》(符大伟,2015)、《轻度智障青年的支持性就业服务研究——以南京市NX阳光家园服务中心为例》(孙凯,2016)、《支持性就业——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新模式》(杨金转,2008)等。
三是对国外心智障碍者就业经验的介绍。陈乙南(2008)对美国心智障碍者的社会安置模式从寄养式收容所模式向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中心的综合安置模式转变进行了描述;吴筱雅(2010)着重介绍了美国非营利机构和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持心智障碍者就业;汪蔚兰和昝飞(2010)对美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实施流程与主要模式进行了介绍;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主编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理论与实践——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报告》一书集中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心智障碍者就业安置进行了介绍和阐述。
四、国内社会企业和心智障碍者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综述
我国社会企业在心智障碍者就业领域的生成和发展及其功能作用的发挥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国家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与政策是重要的驱动力。结合本书的研究主题,本部分主要围绕社会企业和心智障碍者就业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评析。
(一)社会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围绕社会企业开展的研究和探讨更多的是民间行为,换言之,我国社会企业实践是成熟于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尽管如此,一些地方政府还是表现出了对社会企业的接纳和鼓励。北京市委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这也是“社会企业”一词首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但对什么是社会企业并未做出界定和解读,后续配套文件也迟迟没有出台。2014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制订下发的《顺德区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围绕对该区社会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评价监管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导说明。从其认定条件可以看出,该份文件将社会企业明确定位为企业,并将“促进就业”作为社会企业认定必要条件中业务类型的一种,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是顺德区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尝试。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公共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半官方性质。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深圳市中国慈展会研究中心等五家民间机构于2015年9月召开的第四届中国慈展会上发布的《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是我国首个民间社会企业认证办法,对社会企业认证条件、评定程序、支持办法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其中,社会企业认定必要条件的组织类型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并对七家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进行认证,这在我国社会企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018年4月,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成办函〔2018〕61号)。成都市工商局又陆续出台了《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培育社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系列配套文件,对社会企业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范围、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等,并启动了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工作,从而使“社会企业”一词被实质性地纳入我国地方政府的官方话语体系。
从国家层面来讲,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适用于社会企业的政策和法规。社会企业在我国本土化的雏形可以追溯到社会福利企业。2007年6月,民政部印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社会企业的生成路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是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的三种主要组织形式中,与社会企业匹配度最高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2016年9月,国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将“社会服务机构”列为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之一,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民政部于2016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从“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调整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取消了“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这一条款。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对社会组织功能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其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越来越科学化和规范化。政府对社会组织逐渐放权,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由度越来越大,对政府的依赖性越来越低,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逐渐得到允许,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转型为社会企业。
(二)心智障碍者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
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心智障碍者就业方面的相关规定是蕴含于整个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体系中的,这套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主要是在国家政府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推动下进行的,其中涉及心智障碍者就业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2001年5月,国务院制定出台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提出:“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完善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
(2)2006年6月,国务院制定出台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厂,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3)2007年6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智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从税收优惠、就业援助、扶贫基地、岗位开发以及职业康复等方面针对智力残疾人就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4)2007年5月,国务院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细化,明确指出“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并就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政策和就业援助服务等做了详细说明。
(5)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要求。
(6)200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这有利于我国进一步维护残疾人权益,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
(7)2008年7月,全国人大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明确提出“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残疾人就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8)2011年5月,国务院制定出台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辅助性就业概念首次被提出。
(9)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指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同年6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明确辅助性就业是心智障碍者的主要就业安置形式。
(10)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在提出要大力推动和发展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传统就业形式的同时,明确指出“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以及“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使心智障碍者的就业方式日臻完善。
(11)从1991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到2011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这五个发展纲要都明确将“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原则。2016年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指导方针同样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五、文献评述
结合上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首先,在有关社会企业内涵研究方面。无论是欧美国家还是中国,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国情不同,对社会企业的概念和内涵的认知也各有差异,因此对其定义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对社会企业的本质属性和核心精神的认知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都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兼具社会和经济双重目的的组织形式,其中商业经营是其手段或工具,社会目标的达成是其根本宗旨;其生成路径和实现形式是多元化的,既有非营利组织采取商业化经营手段,也有企业经营中融入社会目的。
其次,在社会企业的就业促进研究方面。国外在有关社会企业促进就业方面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已由单纯的经验实证发展到理论与实证研究并重,并上升到对相关政策创设优化的探讨和分析。而中国现有研究存在理论与经验的脱节,学术研究明显滞后于实践探索,虽然也有学者将两者结合进行相关研究,但更多的是一种描述性分析,对其“应然”性问题的分析缺乏“实然”层面的探讨。
再次,在心智障碍者就业研究方面。国内学者一方面着重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介绍,另一方面着重对我国心智障碍者就业面临的问题和既有就业模式的探讨和分析。前者的研究导向缺少对我国国情契合性和适应性的反思,后者则缺乏一定的创新性。
最后,从对上述政策法规的简要梳理中不难发现,我国残疾人就业安置方式日渐多元化和社会化,残疾人就业体系不断完善,心智障碍者作为残疾人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政府对其就业观念正在逐步发生转变,其就业需求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作为心智障碍者的主要就业安置方式,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将在实践中得到更多扶持,越来越多的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其中,社会企业将是一种重要的参与形式。但是也应该看到,上述政策的指导性和原则性仍然较强,并且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和政策制度的衔接和配合,以及配套文件给予补充支持,在政策践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无论是有关社会企业的内涵及其就业促进研究,还是对心智障碍者就业方面的研究都是较为单薄的,对于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本土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对心智障碍者就业领域的社会企业探索已经在实践层面先行一步,并且初步展示了一定的适切性,就很有必要基于我国国情探讨社会企业如何在现实中落地、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逻辑和面临的行为困境及其行为又该如何进一步得到优化,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对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