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在心智障碍者就业促进中的行动逻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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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发端于欧洲(Yoon-Doo Kim等,2014),作为一个词语被明确提出则要追溯到英国社会经济发展学家Freer Spreckley在1978年使用该词来描述运用“社会会计和审计”体系的员工和社区合作社(Rory Ridley-Duff和Mike Bull, 2011)。社会企业作为一个概念被引入中国,根据既有文献梳理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北京大学刘继同教授对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起草的一篇名为“社会企业”研究报告的节译。该译文被收录于2004年出版的《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2辑)中。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方式,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有关社会企业的定义在全球范围内显著增多,这种概念界定的不一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各个国家、地区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导致的(Janelle A. Kerlin, 2009)。细加审视可以发现,“社会企业”这一术语只是一系列相互关联概念中的一个(Darinka Czischke等,2012),与其容易混淆甚至交互替代使用的英文词语有“social economy”“social business”(尤努斯)、“business for social purpose”“social entrepreneur”“social entrepreneurship”,等等。目前,社会企业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定义,本书将列举几个较具代表性的国外定义。欧洲社会企业研究网络(EMES)指出:社会企业是非营利性的私人组织,直接围绕使其所在社区受益的清晰目标提供商品或服务,它们依赖一个包含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治理结构的集体动力,高度重视自主并因其行动引致的经济风险。英国工贸部(DTI)对其的定义:社会企业是具有某些社会目标的企业,按照组织的社会目标,将盈利再投放到业务本身或所在社区,而不是为了股东和所有者赚取最大利润。英国社会企业联盟(SEUK)给出了虽十分简短却高度概括的定义:社会企业是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可见,虽然各界对社会企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在社会企业是社会意识和经济创收的统一体方面基本达成共识(Elaine E.Katz, 2014)。迄今为止,社会企业的法律身份在我国尚未得到认可,我国官方也尚未对其做出一个明确定义,有关其官方的最早出处是北京市委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该文件指出,要“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但对什么是社会企业并未做诠释和解读。2015年,我国首个民间社会企业认证办法《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给出的定义是“社会企业是以商业手段为运作方式,以可持续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为设立宗旨、目标的企业及运作良好的社会组织”,该定义涵盖了组织的经营模式、运营目标和法人结构三方面内容。

鉴于目前对社会企业定义的不明确性,导致难以对现实中的社会企业加以甄别,并将其与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明确区分,所以给出一个操作化定义并加之于量化标准进行认证识别,这对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助推社会企业培育和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回顾社会企业相关定义,不可否认,EMES从5个社会指标和4个经济指标给出的操作化定义已经比较具体,并于2012年得到欧盟认可并采用。但对于社会企业来说,一个核心议题就是“收入来源和利润分红”,由于EMES对此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因而不能很好地识别和界定现实中的社会企业。2010年,英国社会企业标志公司(SEM)提出并制定了一个涵盖6项内容的社会企业认证标准,即社会企业必须具有社会和(或)环境目标;必须具有独立的商业业务;至少有50%的收入源于市场交易;年利润总额的51%以上用于社会/环境目标;解体时所有剩余资产用于社会/环境目标;必须证明社会/环境目标正在逐步实现。虽然这一认证标准备受质疑,但是在2012年被用于欧盟招投标合同之中。2015年,《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在对社会企业做出定义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认证标准,即有具体明确的社会目标,超过50%的收入来自商品销售、贸易或服务项目收入,要求章程规定机构每年用于分配的利润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35%,并且有两年以上的实践经历。2016年,《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将标准降低并调整为:社会目标优先、注册不少于1年、独立运作、不少于3人的全职受薪团队及收入的50%来自经营或服务收入。最终,中国有16家社会企业获得认证。

综合上述梳理分析,本书认为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混合型组织,处于传统非营利组织和传统商业企业的连续运作之中,其实现路径既可以是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作,也可以是商业企业的社会创业,同时又与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具体来说,社会企业与传统非营利组织的区别关键在于,社会企业通过商业运作实现社会目标的持续性和扩展性;与传统商业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为了达成“社会使命”采用独立的“商业化运作”,而非将“社会使命”作为“经济目的”的派生物,这也只能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并非社会企业本身,因为社会企业从一开始创业就具有明确清晰的社会目标。结合本书的研究主题来讲,社会企业的成立初衷是吸纳和雇佣心智障碍者就业,而不是为了在追求利润的前提下,出于承担社会责任或获得政策优惠而雇佣心智障碍者。社会企业既然采用商业化运作方式,就势必要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并主要通过此途径获得收入和利润,以保障其社会使命的实现和维持可持续运作,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有限度的利润分红,并独立承担商业风险。结合国内外社会企业认证标准,从推动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本书认为社会企业的收入至少要有50%源于市场交易,年利润总额的51%及以上要用于社会使命的达成,这样是较为合理并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此外,社会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其注册登记既可以在民政部门,也可以在工商部门,政府参照其章程、财务及其他指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鉴于社会企业涉及教育、就业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本书的实际探讨仅属于社会企业的一个组织类型,即就业型社会企业。

二、心智障碍者

从严格意义上说,“心智障碍者”这个称谓并非专业科学术语,由于各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畴不同,迄今为止尚未对其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界定,而且这种概念界定也随着人们对其影响因素认识的深入而不断发展。从总体发展脉络来讲,人们对心智障碍者的概念形塑主要是从精神医学模式转型为社会模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人们对心智障碍者的排挤或孤立,并非来自其生理或心理上的功能损伤,而是来自社会政策对心智障碍者错误的认知或假设所引致的社会排斥(Theresia Degener, 2003)。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心智障碍者的概念构建不仅是社会问题,还是一种必要的人权,这是因为心智障碍者虽受到诸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能行使或享受公民权利(Lawrence O.Gostin, 2004)。对于心智障碍者来说,主要谋求四种相关人权:自由、尊严、平等和权利(R.J.Bonnie, 2001)。至此,有关心智障碍者的定义主要集中于精神医学类、社会学类和法学类三个领域。传统精神医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主要着眼于对生理机能功能性障碍或损伤进行概念构建,如智商(IQ)低于70,同时在日常生活必备能力方面存在限制;社会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主要从关注标签化及社会排斥方面进行定义;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则聚焦于心智障碍者的权利保障与维护。以上三者的定义不是逐步递进和互相借鉴吸收的:社会学领域的心智障碍者的定义并未排除精神医学内涵,反而将其囊括其中,并且因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其定义中纳入权利保障加以充实,而目前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律主张案例实证化和客观性,因而多采用精神医学的心智障碍内涵(吴宜亭,2010)。相关研究显示,心智障碍是人类在童年时期最常见的残障之一(Chen J.和Simeonsson R. J.,1993)。美国智力与发展性障碍协会(AAIDD)给出的2010年的新版定义是“心智障碍是一种以智力功能和适应行为都存在显著限制为特征的障碍,适应行为表现为概念的(conceptual)、社会的(social)以及应用性的(practical)的适应性技能。障碍发生于18岁之前”。也正是这一版,使“心智障碍”这一术语由英文的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替代了长时间使用的Mental Retardation,在国际上也逐渐替代了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delay(加拿大)、Learning Disabilities(英国、澳大利亚)以及Cognitive Disability(美国)等英文术语。

我国在心智障碍乃至残障研究方面起步较晚,对心智障碍者虽有过概念界定,但是比较狭义,主要是指智力残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1995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对智力残疾的定义是“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对照二者可以看出,我国和AAIDD对智力障碍给出的定义类似,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一是智力水平发育迟缓,低于正常人;二是存在适应性行为缺陷。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智力障碍与精神障碍存在本质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大一部分精神障碍者在智力活动与适应行为方面与智力障碍者表现形似,如自闭症患者等。因此,在本书的研究中,心智障碍者是指经过所在地残联依据资质医院鉴定出的残障类别、等级符合核发条件,并申领残疾证的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及多重障碍和其他疾病导致智能发育迟缓而不能正常适应日常生活者。笼统地说,心智障碍者主要包括智力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

三、社会企业家精神

“社会企业家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被提出和应用,最早出现在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美国德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Jeremy C. Short及其合作者(2009),通过对设定的社会企业家精神、社会企业家、社会创业以及社会企业等关键词检索到的152篇英文期刊文章进行主题分析后发现,最早的文章发表时间是1991年,同时发表在经济和管理类杂志上的文章数目占35%。社会企业家精神为什么会产生?Helmsing(2015)认为,以往学者的研究主要从两种视角出发,一种是对公民社会负面因素的反思和批判,另一种是对市场经济理性的反思。我国学者钱惠英(2013)研究认为,西方学者提出社会企业家精神并非偶然,这与西方国家管理界对纯粹市场理性范式批判、非营利组织管理效率低下以及跨部门合作的客观要求等因素密切相关;祖良荣等(2011)认为,社会企业家精神萌发的三个驱动因素是社会经济环境危机和社会期望、社会福利国家体制改革以及非营利组织面临的资源与竞争挑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围绕社会企业家精神或相关主题展开的研究呈现跨学科和国际化发展的态势。一份文献研究显示,从2004年开始,社会企业家精神及相关主题文章明显增多(Maria L.Granados等,2011)。究竟什么是社会企业家精神,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着不同理解。比如,Granados等(2011)认为,社会企业家精神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企业化运作的创新性方式创造、维持、分配和(或)传播社会或环境价值的一种活动,其组织形式可以是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私人或公共部门。Dacin等(2011)认为,社会企业家精神概念的提出,迎合了那些对政府和企业解决诸如贫困、社会排斥以及环境等社会问题的能力持有怀疑态度的人。Helmsing(2015)认为,社会企业家精神的概念应该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家的个人特质、经营范围、使用的资源以及创造社会价值的目标。其中,创造社会价值的目标至关重要。Fowler(2000)把社会企业家精神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整合型(Integrated)社会企业家精神,强调经济活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附加的社会效益;第二种是重释型(Re-interpretation)社会企业家精神,强调通过非营利活动降低成本,增加或使收入多元化;第三种是补充型(Complementary)社会企业家精神,非政府组织通过营利性企业活动补偿运作成本。

综上所述,对社会企业家精神的理解和定义,学者通常基于三种不同的视角:第一种是从社会属性的视角,在强调组织目标是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强调组织运作过程的社会性,如人力和社会资本以及社会影响力提升等;第二种是从福利国家体制改革背景的视角,社会企业家对传统福利制度的怀疑、突破和创新,解决社会问题;第三种是从企业属性的视角,强调企业家通过创新和变革产生社会效益。此外,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企业家精神的组织形式是多元的,而且这些组织形式如果按照组织动机驱动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光谱来看,恰是一个动态的连续体。若在此意义上理解,社会企业家精神并非静止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见,社会企业家精神是一种社会创新精神,蕴含于个人或团体的认知与行为当中,对其理解要着重突出和涵盖以下几个特性:①创造社会价值;②机会把握和创新;③资源获取和整合;④风险承担与规避;⑤动态过程导向。在以上几个特性当中,创造社会价值作为社会企业家的目标使命,也在概念上将社会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家精神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