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存货的主要税务问题
一、存货损失赔款不入账的问题
例4-11
洪运生产公司由于管理员粗心没有关闭电源导致厂房发生火灾,损失了生产车间的所有物品,包括电子设备、桌椅、原材料等,损失50多万元。对这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获得保险公司30万元的赔偿。公司将损失50多万元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将保险公司的赔款30万元直接购买了损失后需添置的各项设备、原材料等,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公司年底进行所得税申报时,也没有进行任何纳税调整。
分析:
该小型企业发生火灾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残料价值后,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因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如果小型企业不存在增值税抵扣的问题,该公司首先可将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再计入“营业外支出”,然后再将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之前,必须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补税。
二、免费提供伙食的问题
例4-12
鸿达贸易公司招待所为该公司兼营的独立核算单位,为减少付现成本,招聘的员工都免费提供伙食,每天按20元标准进行安排,其中早餐4元,午餐和晚餐各8元,这个价格同时也是对外销售价格。招待所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这部分伙食消耗的原材料等存货与当天提供餐饮服务消耗的其他原材料等存货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或“燃料”等,同时因为没有收到钱款,未做确认收入的任何账务处理。年底在申报纳税时,招待所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
招待所免费提供餐饮的行为从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角度来看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属于无偿提供伙食用于职工福利,按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招待所应将免费提供伙食视同销售,按其对外销售的价格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擅自改变计价方法的问题
例4-13
中建公司2019年选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但2019年上半年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材料的购进价格开始上涨,为确保利润保持合理水平,从7月开始公司改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该材料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交替使用,致使2020年材料销售成本上升了将近200万元,公司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2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对于该公司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材料计价方法,致使当年度的销售成本升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按原适用的材料计价方法调整结转材料的成本,相应减少该部分材料的成本,并补缴所欠税款。
分析: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材料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违反了会计的一致性、可比性原则,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缺乏可比性。
有些企业甚至人为地通过变更计价方法来调节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对此类问题审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财务指标,分析对比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指标有无异常变化,并查阅有关材料明细账;核查各期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一致,发现线索后,通过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