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存货的核算
一、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设备,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低值易耗品从性质上看和固定资产一样都属于生产资料,可以多次参加周转而不改变其原有的实物形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维修,报废时有一定的残值等。但是和固定资产相比,由于其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易于损坏、更换频繁,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一般将其视为存货进行管理和核算。
(一)低值易耗品核算的科目设置
为了反映低值易耗品收发及结存情况,小微企业应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该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验收入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期末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规格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低值易耗品购进的核算
低值易耗品购进的核算与材料购进的核算基本相同,即对小微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购入尚未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待验收入库时,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核算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我国会计准则将低值易耗品纳入存货范围,但日常会计核算既不同于存货,也不同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成本通常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核算。金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
1.一次摊销法
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出租出借包装物等时,将其实际成本一次计入有关费用科目的一种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时,实际成本在领用时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科目一次转入有关费用科目,并不在账上反映其在用价值。采用这一方法时,虽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价值在账上不加核算,但仍应加强实物管理,对领用实物数量在领用登记表等进行登记,或采用以旧换新等办法,防止丢失或挪用。
一次摊销法核算简便,适用于一次领用低值易耗品价值比较小的情况。如果一次领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较大,采用该法将会造成领用月份成本、费用负担过重,从而影响到产品成本或利润的准确性。此外,一次摊销法会造成账外资产,不利于对账外资产的实物管理,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为账外资产设置“备查登记簿”,以便进行实物监督。
例4-8
2019年4月2日,某小微施工企业施工部门领用一批工具,成本23000元,采用一次摊销法。2019年10月10日,施工部门领用的工具不能继续使用,决定报废。残料已验收入库,价值500元,暂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领用工具时:
工具报废:
2.分次摊销法
分次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分次摊入成本、费用的方法,适用于使用时间较长、单位价值较高的或一次领用数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分次摊销法时,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采用分次摊销法,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照其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库”科目;按照使用次数摊销时,应按照其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
分次摊销法虽然能使各月负担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比较均衡,但核算工作量较大。因而,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或一次领用数量较多,累计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该法也同样会造成账外资产的实物管理问题,同样可设备查簿进行实物监督。
例4-9
2019年6月,某小微施工企业的施工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80件,其实际成本共计6000元,使用期限6个月。上述低值易耗品部分报废,收回残料价值100元,残料入库,暂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领用时:
(2)每月摊销(6000÷6=1000(元)):
其余月份摊销分录同上。
(3)残料入库: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科目设置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微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加工的各种物资。为了反映和控制委托加工材料的发出及收回,正确计算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方登记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和退回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小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科目。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小微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分情况处理:如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如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对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4-10
2019年3月5日,某小微施工企业供应部发出2mm钢板300张,每张单价成本100元,委托M公司加工成专用模具,支付加工费2500元(增值税略),加工后收回专用模具500个,剩余钢板20张退回。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钢板发出:
(2)支付加工费:
(3)收回未用钢板: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