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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援助
1.何谓国家援助
《竞争法》将国家(或地方)援助定义为向某一经济实体授予超过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某些特权,以转让财产和(或)民事权利、提供优惠或国家(或地方)担保的方式确保该实体在相关市场上的活动能够享受更有利的条件。
2.启动国家援助的程序是什么
除了《竞争法》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外,国家(或地方)的援助须经反垄断局以书面形式预先作出批准,并限于如下范围:
·确保向生活在北极地区和同等地区的居民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
·发展科学和教育。
·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保护环境。
·开发和保护文化遗产。
·发展体育和体育文化。
·农业生产。
·国防与国家安全。
·为民众提供社会服务。
·健康和劳动保护。
·向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为了提供国家(或地方)援助,打算提供援助的机构必须向反垄断局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包括写明援助目标和金额的援助计划草案,列明在向反垄断局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益人经营活动的清单,以及《竞争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以供反垄断局审批。
反垄断局应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对申请作出裁定,但若其认为该项国家(或地方)援助可能会限制竞争,则其可将审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