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参加制度研究:以《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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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方法是法学领域最为典型和常用的研究方法。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行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实践,而且还要依赖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予以反映和体现。国际法院尤其不同于国内法院的是法院规则对国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只有建立在国家同意基础上的司法程序才能获得该国的承认和遵守。这就导致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构在制定程序规则时无法从法律条文上做到像国内法一样的精准。实际情况往往是对某一条或者某一个措辞的解释都饱受学者、法官以及各当事国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长期的司法实践则构成了对抽象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这种实践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而且在一定程度和限度上也会有创新和发展的作用,这对制度的充实与完善极具价值。因此,研究国际法院的有关案例对全面认识参加制度、理解该制度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价值和问题是不可或缺的。

(二)法解释学研究方法

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既是法官裁判案件时采用的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在制度型选题中,法解释学的方法是必须采用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47]对制度的分析必然少不了对其法律依据的讨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则构成了对法律依据的全面认识。法律解释有多种分类,本书采用的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

(三)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见之于多个学术研究领域。参加制度并不唯国际法院所独有,而且参加制度的起源也并非在国际法院。国际上对参加制度的第一次尝试规制可以追溯到1875年由国际法研究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采用的《国际仲裁规则》(the Règlement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第16条的规定上。[48]此外,在国内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上,与参加制度相近似的第三人制度也早有历史。而就《规约》第62条参加制度本身而言,它与《规约》第63条也存在密切联系。通过适当的比较,可以从更多的角度考察《规约》第62条的参加制度在国际法院如此适用的原因,同时也对“参加”有更实质的理解。

(四)历史研究方法

参加制度的发展历史、《规约》和《规则》的制定历史都是研究参加的重要资料。国际法院在1990年作出的重大转变尽管对该制度赋予了很大的生命力,但是这种转变及其随后的发展脱离不了该制度在早前包括常设国际法院时期在内的相关案例。参加制度的整个演变过程是一体的,所以有必要对制度史和立法史进行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