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善待他人:作为人类生存状态的自然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往往把一切都放在理性的审判席上来加以评判,对“自然”观念的认识亦是如此,他们大多把“自然”与“蒙昧”“动物本能”联系在一起。然而,卢梭首先从人类黄金时代的角度进行预设,把“自然状态”视为批判现代社会的参考系,把“自然”视为人类理想的生存状态。“为了正确识别人的自然状态,应当从人的起源来考虑,也就是说从人类的萌芽状态来研究。”[43]为此,对于“自然”含义的考察也就离不开对于“自然状态”的研究。我们说,卢梭对于“自然状态”的研究是要解决人类的生存状态应如何的问题,即人是否生来自由,是否生来具有“人的隶属”的天性的问题,从而为建立一个理想的新型社会制度提供参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详细地阐发了“自然状态”的构想,那么,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存状况究竟如何呢?在自然状态下“几乎觉察不出不平等现象存在,也几乎感受不到它的影响”[44],人人平等、自由,根本不会存在奴役与统治。自然状态下虽然也有不平等,但那只限于自然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而不存在智力、财富与权利的差异。因此,在卢梭看来,那时“没有技艺,没有语言,没有栖所,与人无争也不与人交际,既不需要别人帮助,也无害人之念,甚至可能从未能够对人进行辨认”[45]。人与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你的”“我的”的观念区分,也没有损害别人谋取私利的想法,有的只是天然的怜悯心或同情心。自然状态中没有道德的尺度,是情感代为行使相应的作用,天然的同情心、怜悯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让人们不会与人为恶,而是自我保存、生活自足。正如卢梭在《爱弥儿》中所写:
只要把自爱之心扩大到爱别人,我们就可以把自爱变为美德,这种美德,在任何一个人的心中都是可以找得到它的根柢的。我们所关心的对象同我们愈是没有直接的关系,则我们愈不害怕受个人利益的迷惑;我们愈是使这种利益普及于别人,它就愈是公正;所以,爱人类,在我们看来就是爱正义。[46]
自爱之心是一种自私心,爱别人则是一种怜悯心,把爱自己扩大到爱别人,就会把自己与其他人看作一个有机统一而非对立的整体。“于是可以肯定,怜悯是人的一种天生的情感,能克制个人身上强烈的自爱情绪,促进全人类的互相保护。”[47]这样,个体的自我保存总能和他人的自我保存处于一种相互默契、互惠互利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在卢梭看来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理想状态。人与自然之间是一种和谐的发展的关系,个人是世界的一分子,世界也是个人的一部分。
社会的产生使人类生活的黄金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既然沿着社会的发展态势进行下去,文明越进步,离他所倡导的“回到自然”的目标也就越遥远,社会关系也就越混乱,“让小孩支配老人,让傻瓜领导贤哲,让一小撮人富可敌国,而让大众缺吃少穿……”[48]。按照这种逻辑继续推理下去,要保护人性中的自然因素,那就应该限制社会的发展,使人最大限度地具有最少的社会性,但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却在积极地提供一种完备的社会组织形式,卢梭似乎是陷入了一种矛盾的状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消解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卢梭是把什么作为区分“自然”与“社会”的尺度。“有两种隶属:物的隶属,这是属于自然的;人的隶属,这是属于社会的。物的隶属不含有善恶的因素,因此不损害自由,不产生罪恶;而人的隶属则非常紊乱,因此罪恶丛生,正是由于这种隶属,才使主人和奴隶都互相败坏了。”[49]在这里,卢梭清晰地向我们表明:“依赖于事物”(物的隶属)还是“依赖于人”(人的隶属)是区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根据。
卢梭赞美天然的自由,并非想要回到自然人的生活状态中,正如马克思所说:
一个成人不能再变成儿童,否则就变得稚气了。但是,儿童的天真不使他感到愉快吗?他自己不该努力在一个更高的阶梯上把自己的真实再现出来吗?在每一个时代,它的固有的性格不是在儿童的天性中纯真地复活着吗?为什么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在它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不该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呢?[50]
卢梭提倡的“回到自然”并不是让社会单纯地退回到自然状态中去,而是要恢复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存关系。卢梭肯定自由、平等是人的自然本性,宣称自然就是自由,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状态。他将自己的伦理体系建立在原初(自然)状态这种概念之上,把原初的自由作为其自由观的第一个层次;在契约社会中,原初的自由又转变为服从公意之下的形式自由。因此,卢梭后来在《社会契约论》中讨论的便是如何在新的社会形式中最大限度地葆有自然,维持人类的自由权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