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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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少数民族社会养老的阶段划分

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方位、分阶段地有序进行。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水平有差距,少数民族地区内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也存在差距,各民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应当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和市场多方参与,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养老体系。同时,分阶段地从“家庭养老、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向社会养老”逐步过渡。

从目前统计来看,中国老年人由家庭供养者约占3/4,由社会供养者约占1/4。农村老人比城市老人更为依赖家庭养老。[11]截至2011年,中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却出现明显下降。[12]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历史上就特别强调家庭成员互助,家庭养老就更加普遍。例如,苗族地区的某些村规民约规定,尊老爱幼是最基本的要求;侗族老人丧失劳动力后,后辈必须赡养和照料;哈萨克族历来就有“还子”制度。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深深地融入了族人的习惯和情感中,已经成为民族传统和社会模式,而且有着本民族特有的监督实行方式,并且十分奏效。人们鄙视不尊老、不敬老的行为,在日常人际交往中也选择对其加以忽视和远离的态度。有鉴于此,家庭养老模式还将长时期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存在,若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大社会养老的宣传力度,加大社会养老的资金投入,从而使家庭养老顺利地向社会养老过渡。

随着工业的现代化,农村的城镇化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的城市“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民族农村地区的“空巢老人”(指单身老人或一对老年夫妇的家庭)逐年增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与此同时,由于生育率的下降,人均寿命的延长,家庭结构规模的缩小,土地或家庭保障的功能也在持续弱化,子女也很难承担起养老的责任。这就要求养老方式从传统的“家庭式养老”向“家庭与社会式养老并重”的模式转变。当然,这种转型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地区养老和其他地区养老的方式差异上。第一,对于社会养老的认识差异。在少数民族地区,家庭观念普遍浓重,不接受社会养老,排斥养老机构养老,认为这是没有儿女的老人们才去的地方。第二,对于子女养老和社会养老认知的差异。少数民族地区,强调儿女尽孝,将其作为一种荣誉。在这种差异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养老模式的转变,需要各方做出更大的努力,需要循序渐进,结合各民族的特点,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有机整合。

养老模式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现“社会化养老”,这主要是我国社会结构的现状和老龄化的趋势使然。“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如今30年过去了,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了婚育年龄,而他们的父母也正在走进老年人的行列。由4个老人、1个孩子、一对夫妇构成的‘421’家庭日益增多,沉重的养老压力压在了独生子女的身上。同时,全国老龄化趋势也是相伴而至,按照联合国的新标准,一个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即表明该地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超过14%,就被称为‘老龄社会’。按此标准,我国在1999年就已步入老龄社会。步入老龄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13]同时,“利用1990、2000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老龄化问题发现,中国各少数民族人口随全国人口一起,共同进入了持续老龄化的状态,且表现为老年人口规模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增长快,75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增速快,老年人口规模大,老年负担系数大,老龄化族际差异大的‘两高三大’的特征。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少数民族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将会持续下去,老龄化程度会进一步提高。”[14]为了应对这种局面,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终结,同时也表明党中央解决人口老龄化的决心。可以说,这一政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也必须看到放开二孩后的家庭养老模式,也是很难解决中国的养老问题的,现阶段,急需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当然,所谓的“社会化养老”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家庭养老,也不意味着养老地点从家庭完全转移到养老机构。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减少家庭负担的基础上,实现家庭与社会的互动,例如,社区居家型养老。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