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国家小祀“三皇先医”仪式用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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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清吉礼仪式与用乐

国家礼制,具有仪式规定性。礼制仪式与用乐相须为用,构成完整的礼制仪式用乐,即礼乐制度。吉礼—仪式—用乐,三者构成了国家吉礼制度的核心内容,吉礼乃情感观念,仪式乃中介平台,用乐乃氛围烘托。“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事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54]在吉礼仪式中,乐具有“事鬼神”“谐万民”的作用,它是祈福禳灾思想情感的重要艺术化表达方式。作为“国之大事”的吉礼,其仪式用乐在国家礼乐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因吉礼之等级层次性,使之仪式用乐呈现出多类型、多风格和多功能的特征。

一、吉礼仪式与用乐关系:礼乐相须以为用

魏晋南北朝以降,先秦之多礼样态逐渐成熟定型,形成了五礼制度。国家五礼制度,包含多种构成要素,如观念、仪式、用乐、器具物品等。其中,仪式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宋人郑樵言:“礼乐相须以为用,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礼乐相须”,实际指的是礼制仪式与乐相须为用。乐本身没有礼俗之分,但其一旦进入到礼制仪式为用,其属性便发生变化,具有礼乐之意义。

《礼记·月令》云:“凡用乐必有礼,用礼则有不用乐者。”[55]在国家礼制仪式中,并非所有仪式都有用乐情况。依礼制仪式用乐与否,可将其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用乐的仪式和不用乐的仪式。只有与仪式相须为用的乐,才可以称之为礼乐。项阳认为:“用乐的礼必然是具有仪式性、得到世人普遍重视、而且属于重要场合者。”[56]

作为国家重要礼制类型,吉礼仪式一般都有音乐与之相须为用。明清统治者为了彰显祭祀诚心,获得神祇赐福,需要通过外化形式将内心情感表达出来,仪式及用乐是最重要的方式。吉礼仪式中用乐,既为祭祀仪式营造烘托相应神圣、肃穆之氛围,也起到贯穿连接仪式各个程序环节的作用,具有某种信号性、符号性的意义。因此,统治阶层都非常重视吉礼仪式用乐的建构。清顺治帝曾对祭礼仪式所用乐器提出严格的要求,他说:

祭祀关国家大典,应用乐器尤所以感格神明,必考辨精良,始足肃将诚悃。朕观近来各坛所用乐器,其中尚有敝坏,非朕祇事天地、祖宗、社稷及致敬古帝王圣贤之意。尔部即详行察验,应加修整者,节次开列奏请,以便内务府修理换给。 [57]

在古人心中,乐器是最能“感格神明”之物,对其考辨选用、维护保养,皆能显现出祭祀者是否具有虔诚崇敬心意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对祭祀乐器方面,多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从祭祀用乐之乐器一个角度,足以表现出统治阶层对“乐”在祭礼仪式中重要作用的态度。当然,这一切还是基于古人对“乐”强大功能性的认知。

明初,太祖朱元璋曾言:“礼以道敬,乐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为治?元时古乐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虏之声与正音相杂,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饰为舞队,谐戏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58]朱元璋认为礼与乐是表达敬、和之情感的重要方式,只有礼之敬、乐之合,同时在仪式中介平台上结合为用时,国家治理才能起到成效,走上正轨。因此,他对元代没有保持汉族传统用乐习惯,将“胡虏之声”鼓吹乐与“金石乐悬”雅乐正音相混杂使用,不符合传统礼法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总之,面对“国家大典”的祭祀礼仪时,人们为了表达祭祀诚心,需要通过外化形式将其表现出来,仪式及用乐是最重要的方式。仪式及用乐在宗教性的祭礼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吉礼仪式用乐之多类型与多层次性

学者项阳曾提出这样的疑问:“国之祭祀是为‘天神地祇人鬼’之吉礼,在吉礼中所用的乐应为‘天神地祇人鬼之乐’,在国之大祀中用乐当属雅乐无疑,所谓雅乐为国乐者,这就是“国乐以‘雅’为称”的意义。两周时期,依照周公制定的礼乐,大祭祀用于天、地、山川、四望、先妣、先考,对应的是‘六代乐舞’,这是国家最高祭祀层面的用乐。但一个国家不仅有大祭祀,也有许多中小等级的祭祀。在这些祭祀中是否用乐,如用乐又是怎样的形态,乐曲及其乐队组合是否具有同一性,大祭祀与小祭祀之用乐是否等同?诸多问题都有待解答。”[59]项阳以两周时期的祭礼仪式为例,面对吉礼等级化的情况而提出祭礼中不同等级用乐之疑问,确实有其道理。因为,在封建社会“礼乐制度”之严格等级规定下,祭祀仪式的确并非单一化的用乐情况,而是呈现出多类型、多层次、多风格的用乐样态。明清时期,吉礼仪式用乐也是如此。

(一)明清大祀用乐:雅乐类型

明清时期,大祀仪式用乐,主要采用“钟磬之乐”雅乐类型,由太常寺神乐观乐舞生承应。因大祀主祭者多为皇族高官,所以为了彰显高规格和仪式隆重性,在大祀祭礼仪式中采用登歌乐和宫县乐两种雅乐类型。《明集礼》“雅乐”载:

国朝,登歌、宫悬乐工员六十二人(实六十人),协律郎一人、歌工十二人、编钟一簴一人、编磬一簴一人、琴十人、瑟四人、搏拊四人、柷一人、敔一人、埙四人、篪四人、箫八人、笙八人、笛四人、应鼓一人。 [60]

登歌,又称登哥、登謌,古代“登”同“升”,故登歌又曰“升歌”。作为明清时期重要的雅乐类型,它用于吉礼、嘉礼等多种仪式中,为帝王歌功颂德。《礼记·郊特牲》云:“奠酬而工升歌,发德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贵人声也。”[61]登歌之乐,在演出场域中,居于殿堂、厅堂之上,以声乐为主。宫悬,又称宫架、乐悬,古文中悬通“县”,故又名乐县,它与登歌乐同属雅乐类型。先秦时期,帝王及王公大臣需依制使用宫悬乐。一般登歌在殿堂、厅堂之上,而宫悬设乐殿堂、厅堂之下,所谓“歌者在上,乐县在下”[62]。明清时期,登歌乐和宫悬乐同样属于礼乐核心之雅乐类型,皆由太常神乐观(神乐署)乐舞生群体承应。宫悬乐,乐队人数多,以器乐为主,主要在殿堂、厅堂之下设乐演奏;登歌乐,乐人人数少,以声乐为主,主要在殿堂、厅堂之上设乐演奏。登歌乐和宫悬乐,在礼制仪式中,既可分别单独为用,又可以同时使用。如果两者同时在场,一般登歌乐用于仪式中的重要环节,宫悬乐则用于非重要环节。因此,一般而言,登歌乐地位要略高于宫悬乐。

在国家重大礼制仪式中,登歌乐、宫悬乐代表国家形象往往并置出现,彰显其仪式的隆重性。两者主要演奏“十二”乐之乐章。《清史稿》记载了历代吉礼郊祀大典时的用乐情况:

世祖顺治元年,摄政睿亲王多尔衮既定燕都,将于十月告祭天地宗庙社稷,大学士冯铨、洪承畴等言:郊庙及社稷乐章,前代各取嘉名,以昭一代之制,梁用“雅”,北齐及隋用“夏”,唐用“和”,宋用“安”,金用“宁”,元宗庙用“宁”、郊社用“咸”,前明用“和”。我朝削平寇乱,以有天下,宜改用“平”。郊社九奏,宗庙六奏,社稷七奏。 [63]

吉礼之大祀、中祀仪式之中,往往会同时将两者并陈于祭祀场所内,使在场者充分感受到最高祭祀等级的威严与隆重。

(二)明清中祀用乐:雅乐类型、鼓吹乐类型

相较于大祀、小祀而言,中祀用乐则相对丰富许多。对于明代中祀仪式用乐,项阳在《明代国家吉礼中祀教坊乐类型的相关问题》一文中有较为详细辨析,他将明代中祀仪式用乐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只用雅乐类型;雅乐与教坊之鼓吹乐类型共享并侧重鼓吹类型;只用鼓吹乐类型。明代中祀只用雅乐类型,最重要的是先师之祭,采用雅乐之登歌乐形态。明代中祀雅乐与教坊系鼓吹乐类型共用并侧重鼓吹类型,其典型代表为先农坛之祭。中祀直接用鼓吹乐者为旗纛之祭。

旗纛祭祀,是重要的军旅中专祭之礼,其祭祀用乐具有吉礼与军礼相结合的特征。旗纛祭祀所用鼓吹乐有用两种形式和形态:

其一,用于仪仗导引仪式环节,采用唢呐为主奏的鼓吹大乐形态,具有警严、威仪,以及耀武扬兵之目的。[64]《西湖游览志余》载:

旗纛庙,洪武三年建,于都督府后,以祀军牙六纛之神。每岁惊蛰、霜降祭之。八年,都指挥使徐司马改建于普济桥东。诏停春祭,岁霜降。先一日,本司以所制军器绕城迎之,鼓吹殷作,谓之扬兵,至日乃祭。 [65]

《练兵实纪》曰:

凡军士一切鼓乐,有音如号笛、哱啰、喇叭、鼓、钹等类,每欲止,必鸣金一声。 [66]

其二,用于祭祀核心与非核心仪式环节,包括迎神、敬神三献礼、送神、饮福受胙、望燎等,采用管子主奏,辅以笙笛的鼓吹细乐形态,以配合仪式,烘托气氛。《五礼通考》载有明代旗纛祭祀仪式及用乐情况:

正祭:赞引引献官至盥洗所盥洗,教坊司奏乐。典仪唱:“执事官各司其事!”赞引赞:“就位。”典仪唱:“迎神!”乐作,乐止。赞引赞:“四拜”,陪祭官同。典仪唱:“奠帛,行初献礼!”奏细乐。执事捧帛、爵进。赞引引献官诣神位前奠献讫,赞诣读祝位,赞:“跪”,乐止。读祝讫,奏乐。赞:“俯伏、兴、平身。”赞复位,乐止。典仪唱:“行亚献礼!”奏乐,执事官捧爵。赞引引献官诣神位前,献讫,乐止。典仪唱:“行终献礼!”仪同亚献。唱:“饮福受胙!”以下如常仪。

作为中祀级别旗纛祭祀用乐,与小祀级别军旅神祇祭祀用乐有相通性,也采用鼓吹细乐形态。《礼部志稿》“群祀”记载旗头大将、六纛大将、金鼓角铳炮之神等军事神祇祭祀仪式及用乐情况:

正祭:赞引引献官至盥洗所盥洗,教坊司奏乐,典仪唱执事官各司其事。赞引赞就位。典仪唱“迎神”,乐作,乐止。赞引赞四拜。典仪唱“奠帛行初献礼”,奏细乐,执事捧帛爵进,赞引引献官诣神位前,奠献讫。 [67]

明清时期吉礼中祀用乐情况较为复杂,在祭礼仪式中既有雅乐类型,又有鼓吹乐类型。在鼓吹用乐方面,还呈现出大乐和细乐两种形态,并分别用于不同仪式场景之中,显现用乐功能上的差异性与丰富性。

(三)明清小祀乐用教坊司:鼓吹乐类型

先秦时期,“国之大事”用乐有明确记载[68],“国之小事”虽有用乐说明,但用乐形态没有明确记载。《周礼·地官司徒》载:

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凡小祭祀,则不兴舞。 [69]

唐代,吉礼仪式中有用乐者和不用者,不用乐者也基本为小祀级别。宋金元时期,吉礼小祀同样未见用乐记载。历史上,小祀用乐记载之长期缺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或许是因为小祀乃吉礼中等级最低者,为了凸显吉礼等级差异性,而只有大祀、中祀用乐,小祀则不用乐。不过,明代中后期,小祀不用乐的情况出现转折。在崇祯年间编纂的《太常续考》“大祀源流事宜”中,可以看到如下记载:

五祀之礼(中溜之神、司戶之神、司灶之神、司门之神、司井之神):“教坊司作乐”。
三皇庙:“祭日子时,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先医之神:“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
火神庙:“执事乐舞生八人、厨役八名,乐用教坊司”。
灵明显佑宫:“祭日,子时,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
灵济宫:“祭日,子时,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
东岳庙:“办祭官一员、执事乐舞生八人、厨役六名,乐用教坊司”。
都城隍庙:“执事乐舞生八人、厨役八名,乐用教坊司”。 [70]

通过前文对吉礼等级的论述,可知上述五祀、三皇、先医、火神等神祇皆属吉礼小祀对象。这些小祀神祇所用之乐,并非是太常寺神乐观的雅乐形态,而是鼓吹乐形态。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明清时期,乐舞生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包括多种类型人员。依照承应用乐与否,大体可分为:与用乐相关的乐舞生和与用乐无关的乐舞生。与用乐相关乐舞生,包括乐生、舞生(文舞生、武舞生)、执旌节乐舞生,在祭祀仪式中主要负责器乐、歌舞演艺任务;与用乐无关的乐舞生,又称为执事乐舞生或执事生,在祭祀仪式中主要负责司爵、司香、司炉、捧帛、捧爵、焚香等事宜。《皇朝文献通考》“乐舞”载:

凡乐舞仪节,本寺令协律郎等官教习,遇有祭祀先期于凝禧殿演习。至祭日,司爵、司香、捧帛、捧爵、焚香等事俱用执事乐舞生。又有乐生、文舞生、武舞生、执旌节乐舞生,应给净衣俱行文工部取用。 [71]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太常寺·乐舞生”载:

额设乐生一百八十人、舞生三百人、执事生九十人,计五百七十人。 [72]

所以,《太常续考》所言执事乐舞生并非实际承应祭祀用乐的乐工,乐生才是“教坊司作乐”的真正承载者。

明清时期,小祀仪式乐用教坊司,主要采用鼓吹乐形态,由教坊司在籍官属乐人承载。教坊司鼓吹用乐可大致分为教坊大乐、教坊细乐两种类型。顾起元《客座赘语》云:

军中鼓吹,在隋唐以前,即大臣非恩赐不敢用。旧时吾乡凡有婚丧,自宗勋、缙绅外,人家虽富贵无有用鼓吹与教坊大乐者,所用惟市间鼓手与教坊之细乐而已,近日则不论贵贱,一概混用。 [73]

教坊大乐之乐队组合一般有:箫、笙、琵琶、figure_0058_0003、箜篌、方响、头管、龙笛、杖鼓、大鼓、板、戏竹等[74],乐器数量众多,音色气势洪亮,主要用于重大礼制仪式之中,包括吉礼、嘉礼、宾礼等。一般多有皇帝或高级别官员在场,如皇帝参与大祀、中祀导引时,皇帝登基、皇帝巡幸、皇帝大婚、朝会、圣诞等,普通民众无法享用该种乐队组合形式。教坊细乐之乐队组合:箫、管、笙、figure_0058_0004、稽琴、方响等[75],则一般用于非重大礼制仪式,或非重要仪式环节之中,低级别官员和普通民众可以接触到此乐队组合形式。

明代“小祀乐用教坊司”意义深远。首先,小祀乐用教坊司,进一步扩展了鼓吹乐在吉礼中的适用范围,丰富了吉礼仪式用乐体系。其次,由于小祀属于全国“通祀”性质,因此吉礼小祀用乐形态不仅在中央宫廷得以实施,而且也意味着全国各地方官府教坊机构体系(王府、府州县、藩镇军府等)及其在籍官属乐人群体皆需承载小祀之鼓吹乐类型。再次,通过小祀乐用教坊及其音声丰富性,不仅推动小祀主要用乐形态——筚篥(管子)、唢呐领衔的鼓吹乐成为上下相通、遍布全国的器乐组合类型。最后,也使得诸多音声技艺形式(如戏曲、歌舞、曲艺等)在国家网络化的吉礼场合中为用,并在其中通过吉礼小祀制度和教坊机构体系、乐籍制度而广泛传播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