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明清国家吉礼仪式及用乐执行机构与参与人员
明清时期,国家吉礼仪式活动,是一个由多部门共同运作的体系化政治行为。在京师宫廷祭礼仪式中,主要的承应部门有:礼部、太常寺、鸿胪寺、光禄寺、钦天监等机构。各个仪式执行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运作。在地方官府层面,则主要由地方长官负责。在祭礼仪式用乐方面,大祀、部分中祀吉礼仪式用乐主要由太常寺神乐署(神乐观)乐舞生承应;京师宫廷以及各级府、州、县小祀祭礼仪式用乐,则主要由教坊机构体系中的在籍官属乐人承应。
一、京师宫廷吉礼仪式及用乐执行机构
(一)礼部——祭礼总理部门
明代官方仿《周礼·春官》所设大宗伯一人、小宗伯二人先例,设立礼部尚书和左右侍郎。礼部尚书,正二品,职掌天下礼乐、祭祀、封建、朝贡、宴享等事宜。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辅佐尚书。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仪部、祠部、膳部为仪制、祠祭、精膳,与主客一起俱称清吏司,遂为定制。其中,祠祭清吏司,“掌祭飨献荐天文国□ 庙讳之事,辨大祀、中祀、小祀之等,而敬供蠲饬第其牲帛配侑从介差其礼乐。”[76]祠祭清吏司最直接掌管国家祭祀活动,其主要职责为分掌诸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之事,具体内容包括:
清代依然设有礼部,初设于天聪五年(1631)。清承明制,礼部下设典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祭祀事宜也主要由祠祭清吏司负责。[78]
(二)太常寺——祭礼仪式执行机构
明清时期,太常寺是国家祭祀的实际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掌管祭祀礼乐之事,总其官属,籍其政令,以听于礼部。”[79]吴元年(1367),始设太常司,“凡朝会、赠谥、册封、冠婚、丧祭、讲究仪式、计量物料、移文各衙门,施行礼乐、祭祀、宴赏、犒赉、宾客、工匠悉隶焉”。[80]洪武元年(1368),重新定太常官制,主要负责天地、宗庙、社稷、山川、神祇之祭,“以相大仪,以格神明,以致天地之和”。[81]
明代太常寺具体负责祭祀礼仪的官员有:1.太常寺典簿正七品,主典勾校、金谷、察视、礼数、省署、文移。2.太常博士正七品,负责讲习礼文,请上填名祝版,大礼导赞其仪。3.赞礼郎正九品,负责设君臣之位,以奉祀之礼,以及赞导拜跪之节及承传之礼。明后期,主要由道士充任。4.协律郎正八品、司乐从九品,负责大祀、中祀之乐舞、乐器,以及监管、审核神乐观乐舞生等事务。“凡舞人韵声人籍,复其名数而审肄之。凡淫声过耳,凶声慢声,舞失节者皆禁纠之”。[82]协律郎缺员时,从掌乐教师、执事及乐舞生等人员中选拔递补。
清代,太常寺设立于顺治元年(1644),隶于礼部,设有太常寺卿、少卿等官职,其职能基本沿袭明代体制。康熙十年(1671),太常寺正式从礼部分离。太常寺下设博士厅、典簿厅、工程处、寺库及祠祭署等部门。博士厅设满、汉、汉军博士三人,主要掌管考查祝文、礼节,制定祭祀仪注等事宜。典簿厅设满、汉典簿各一人,主管太常寺官吏人事事物,如坛庙官员、乐舞生、执事生的补充等。另外,典簿厅还设有祭器科,掌管祭器的稽查与保管。祠祭署掌管具体祭祀事宜,下设协律郎五人、赞礼郎十四人、司乐二十三人。[83]
(三)鸿胪寺——祭礼仪式辅助机构
明代鸿胪寺专掌国家大型礼制仪式的宣赞等事,其前身为明初所置侍仪司。洪武九年(1376),改为殿庭仪礼司。洪武十三年(1380),正式改为鸿胪寺,掌管国家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下设卿一员,正四品,少卿二员,从五品,丞二员,从六品,主簿一员,从九品,序班五十员,从九品。鸿胪寺在小祀祭礼仪式中,主要负责导引百官行礼。鸿胪寺卿之署官有司宾署丞、司仪署丞、鸣赞、序班。其中与祭祀仪式有关的鸣赞、典赞仪礼,凡内赞、通赞、对赞、接赞、传赞皆由其掌管。[84]永乐皇帝迁都北京后,多选监生、鸣赞出身之人,升任鸿胪寺卿一职,其原因在于鸣赞官员有丰富的礼制仪式的实践经验。
清代,鸿胪寺依然负责祭祀、朝会、宴飨等礼制仪式的赞导事宜。
(四)光禄寺——祭品、祭器管理机构
光禄寺负责管理宫廷祭礼所需祭品、祭器等事宜。明朝光禄寺仿照唐朝设置,其前身为吴元年(1367)所置宣徽院。洪武元年(1368)十二月,改为光禄寺,増太常寺供需库隶属其下,光禄卿正四品,主要掌管祭品之供给、采购、陈设、进献等事宜,凡有关祭享物品,一律“辨其名数,会其出入,量其丰约,以听于礼部”[85]。清代,光禄寺职能与明代基本一致。“凡祭祀,会太常寺卿省牲,礼毕,进胙天子,颁胙百执事。”[86]具体工作内容,祭祀前需要会同太常寺前往牺牲所挑选牲畜,祭祀仪式中负责进酒食,祭祀结束后,还要负责将祭献肉品颁发给执事者。
(五)神乐观、教坊司——祭礼仪式用乐机构
明清时期,吉礼之大祀、部分中祀用乐,主要由神乐观乐舞生承应;小祀、部分中祀用乐,则由教坊司在籍官属乐人(乐籍群体)承应。
明代,神乐观主要承应大祀、部分中祀仪式用乐,由乐舞生群体承载。明洪武十二年(1379),朱元璋命建神乐观于南京天坛内之西,隶于太常寺,与道录司无统属。神乐观始建之初,由道士周玄初掌领观事,下设提点、知观,缺员时从奉祀祀丞内选补。神乐观主要负责管理、教习乐舞生,“领乐生、舞生,而时教肄之,进退其考”[87],用以承应吉礼祭祀等乐舞事宜,“以备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庙、社稷之祭”[88]。嘉靖十五年(1536),建九庙,又添一千二百二十九名,共二千二百名,此时神乐观人员数达到有明一代鼎盛。太常寺承应国家大型礼制仪式用乐,包括吉礼祭祀事宜,皆由神乐观内乐舞生负责承担。神乐观内有太和殿,遇到祭祀礼仪时,则先期在此演习乐舞。[89]康熙十二年(1673),改称凝禧殿。[90]
明太祖以“务为洁净”为由,选择道士羽流充任神乐观乐舞生。《明太祖实录》“建神乐观”载:“上以道家者流务为清净,祭祀皆用以执事,宜有以居之,乃命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91]吴元年(1367),朱元璋已经下令选用童年少俊秀者充雅乐生。洪武初,命选道童为乐舞生,后以古制文武生俱用公卿子弟,乃令乐生用道童,文舞生于教官学生内,武舞生于军职舍人内选用。[92]朱元璋所选用道童充任乐舞生,不同于宫观道士,主要用于祭祀用乐等事宜。项阳认为:“明代统治者出于吉礼仪式的‘纯正性’考量,摈弃了乐籍贱民在宫廷吉礼中奏乐,用乐改用齐民和道士羽流承应吉礼奏乐,这就是成立‘神乐观’的道理。”[93]明代乐舞生继承金元以来的礼乐人、礼乐户之传统,由平民担任,非乐籍中人充任。[94]
清初,官方将明代神乐观更名为神乐所,其中南京神乐观被改建为真武大帝行宫[95]。乾隆十九年(1754),高宗钦定再次更名为神乐署,下设提点、知观。清初,神乐所依然延续明制选用道士充任乐舞生[96],承应祭祀、朝会等大型礼制仪式用乐。顺治元年(1644),定神乐观乐舞生五百七十名。[97]乾隆年间,高宗皇帝下令驱逐神乐署道士,乐舞生改选八旗俊秀子弟担任,官名也改为署臣、署正。清代,神乐署职能与明神乐观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教坊司,主要承应小祀和部分中祀用乐,主要器乐类型为鼓吹乐,由在籍官属乐人群体承载。明代教坊于洪武年间在南京设立。教坊司设奉銮一员、左右韶舞二员、左右司乐二员共五人,以及协同官十员实授俳长四名、协同俳长、办事色长十二名及抄案执灯色长等。教坊司承应多种礼制仪式,如“凡圣节、冬至、正旦行朝贺礼、上徽号、进实录、册封、颁诏、进春、进历、遣祭、郊祀、听受警戒、进士传胪及进士上表,俱用中和韶乐兼用堂下乐”。[98]教坊中执事乐工,属乐籍群体,他们承载礼制用乐和日常世俗用乐,掌握多种音声技艺形式。
清代初期,依然设置教坊司,以乐户充任,设有奉銮、韶舞、司乐等官,位于北京东部黄花坊。清乾隆年间《钦定日下旧闻考》言:
从教坊司相邻胡同名称,如演乐胡同、马姑娘胡同等,可以看出教坊司侧重俗乐音乐机构的特点。
雍正年间,禁除乐户籍后,教坊司遂改称“和声署”,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以往教坊的固有观念。“和声署本前明之教坊司,由各省乐户挑选应差。顾民间耻隶教坊,召募不应,于是改为和声署。始有五城鼓手应差,然世业子弟仍是乐户。”[100]不过,虽然更名后和声署广招民间人士,但仍以原乐籍者为主承应差事,并且授业者也多为原在籍官属乐人。
乾隆七年(1742),设立乐部,其长官为典乐大臣,由“礼部满洲尚书一人兼之,后改由各部侍郎、内务府大臣兼理。满洲王、大臣知乐者,亦曰‘管理大臣’。”[101]主要负责整合管理和声署、太常寺神乐观等用乐机构。《清史稿》载:
清朝初期多沿用明朝相关音乐事项,其用乐机构大致有:太常寺神乐署、教坊司、掌仪司、銮仪卫等,以上机构皆由礼部之乐部管理;另外,还有内务府掌管的南府(升平署)。雍正、乾隆两朝皇帝,不仅禁除乐籍制度,将教坊司改称和声署,以民籍人士充任,还进行了一系列的用乐方面改革措施,包括禁女伶、神乐观改称神乐署、禁道士充任太常寺乐员等。从而表现出清帝国统治稳定后,开始对所保留的前朝用乐事项进行改动,以制定具有本朝特色的用乐制度。
另外,除上述多个祭礼承应机构外,还有有关祭礼仪式方面的部门——钦天监,负责国家祭祀日期的选定工作,制定规划一年中的各个祭祀活动日期,注在“大统历”中以备查阅实施;都察院、六科负责监察各部门祭祀活动的准备与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章制度[103],在祭祀活动时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祭祀仪式的运作。在正式仪式过程中,太常寺和鸿胪寺官员总理祭祀仪式过程。鸿胪寺官员中的赞礼、传赞等官员负责各项仪式程序中的唱礼提出工作,包括唱迎神、行礼、奠玉帛、进馔、行初献礼、亚献礼、终献礼、饮福受胙、彻馔、送神、望瘞等一系列仪式。太常寺官员,主要负责在鸿胪寺赞礼官唱毕仪式程序后的各种活动,如拜兴、盥洗、升坛、上香、授爵、搢圭、出圭、宣读祝词等。
二、地方官府吉礼仪式及用乐执行机构
(一)地方官府吉礼仪式承应机构
明清时期,祭祀活动也是地方官府重要的一项行政事务。明代,承宣布政使司之下实行府、州、县三级制,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三司。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其中包括“祀典神祇,谨其时祀”。[104]不过,实际承应地方各级官府祭祀活动的是知府、知州、知县这三级官吏。
地方官方所承应祭祀活动内容,一方面负责修订本地区的地方祀典和祠庙维修,另一方面负责具体祀神时的礼仪事务。
明初,参加地方祭祀的人员中,武官为初献,文官为亚献、终献。洪武十四年(1381),改文官行三献礼,武官不令与祭。陆容认为:
对于地方官员有祭祀不敬的行为,朱元璋《大诰》第五九条“祭礼不敬”中告诫:
新到地方官员需要首先熟悉当地神庙祭祀的情况,并且及时修缮祠坛、修补祭器,并保持祭祀场所的洁净。《明会典》卷十“新官上任须知”载:
另外,礼部还特别制定官员到任仪注,并颁行天下以示定制。《明太祖实录》载:
从上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官员到任和离任,皆需对府县内重要神祇举行祭祀仪式,包括山川、城隍、忠臣、烈士等神祇,并由当地官员和乡绅父老等陪同导引祭祀。中央宫廷层面对地方官府祭祀活的重视,对地方官员实施的祭祀行为有一系列的制度性规定,以保障地方官府祭祀与宫廷保持一致。此外,地方官府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神庙的建设与修葺。
光绪年间《安国县新志稿》载:
光绪《湘潭县志》亦载:
从以上文献可知,每年地方官府要花费大量资金来进行相关祭祀活动以及坛庙的维护。在清代中期,一般来说一个县全年财政供养人员总工资的开销,大概为七百二十八两又八十四钱,而每年的祭祀活动就需花费了一百四十多两,约占总开支五分之一。可见,当时地方官府对祭祀事宜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
(二)明清地方官府祭祀用乐承应者:地方教坊机构体系及其在籍官属乐人
在府、州、县各级地方官府祀典中,祭祀对象主要为吉礼小祀者。在国家礼乐制度整体实施下,地方官府小祀用乐与京师宫廷保持一致,其也由地方教坊机构中的在籍官属乐人承应。
在京师宫廷中,往往设置有多种用乐机构,如神乐观、教坊司、钟鼓司、升平署等,负责承应多种类型礼制仪式和卤簿仪仗用乐,以及世俗日常生活用乐。但是,在地方官府中,由于条件所限,往往将宫廷中多种不同功能属性的用乐机构合并到一个音乐机构中,即地方官府教坊机构体系。地方官府教坊机构主要存在于三个行政主体:王府、地方官府、军旅卫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则材料大致了解:
《武宗实录》卷二五“己丑”载:
潘之恒《范月卿传》载:
明代《江南通志》载:
清光绪《江西通志》载:
《万历野获编补遗》“畿辅·禁歌妓载”载:
明清时期,全国各级地方官府都设置有教坊音乐机构,其中主要由在籍官属乐人充任,他们主要职责是承应官府各种礼制仪式用乐和世俗日常生活用乐之需求。在籍官属乐人群体随着全国各级地方官府教坊系用乐机构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及乡邑,构成庞大的地方官属乐人体系。正如龚自珍《京师乐籍说》所言:“昔者唐、宋、明之既宅京也,于是京师及其通都大邑,必有乐籍,论世者多忽而不察。”[118]谢肇淛《五杂俎》亦曰:“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淫为活,生计如此,亦可怜矣。而京师教坊官收其税钱,谓之脂粉钱。隶郡县者,则为乐户,听使令而已。”[119]
龚自珍所言,道出了明清时期在籍官属乐人群体的全国普世性存在情况。地方教坊机构的设置与乐籍制度和礼乐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在乐籍制度快速发展下,以及多种礼仪用乐的庞大需求,需要地方官府设立相应音乐机构以适应其发展。对此,郭威认为:“地方教坊的设置,是乐籍制度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它标志着教坊——这一音乐机构的国家体系的确立,同时也意味着乐籍体系(尤其是体系化的创承与传播机制)全面凸显。这是统治者出于国家礼制等级配给(政治)、商业演出巨大收益(经济)、大众文化生活广泛需求(文化)等诸多方面考量的结果;同时,这三个方面也成为乐籍(教坊)体系得以历代延续和发展的积极动因和根本保障。”[120]
明清时期,地方府州县官属乐人数量不等,府州一级官属乐人数量较多,县一级官属乐人相对较少。康熙年间《文水县志》载:“天启四年,户一万三千五百有二,口十万一千二十有八。民户七千四百;军户二千六百五十;匠四百七户;医一十六户;僧一十六户;道四户;乐九户。”[121]明万历《巨鹿县志》之赋役篇载:“吹鼓手四名,年俸食银二十四两,遇闰加银二两。”[122]清光绪《永平府志》之经费起运篇载:“抚宁县、卢龙县、昌黎县、临渝县均设吹鼓手六名,岁共支银三十六两,遇闰加银三两。”[123]
地方教坊机构及其在籍乐人参与多种礼制活动,其中以官祀仪式活动最为普遍和重要。洪洞县广胜寺镇明应王庙中的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水神庙祭典碑文》“计开”记载:
可以看到,明代洪洞县广胜寺镇明应王庙属于地方官祀神祇,每年都要举行多场祭祀活动,凡是岁时节庆和圣诞之日皆需举行相应的祭祀活动,如每月初一日,清明、端午、六月、九月四节令,二月初一日,三月十八日圣诞,辛霍嵎龙王四月十五日圣诞,八月十五日,正月元旦,三年一御祀,等等。另外,除上述常祀外,还有偶发性祭祀,如猛水冲破渠堰后修完谢神等。这些祭祀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不菲。在重要正祭之日,几乎皆有在籍官属乐人参与奏乐,其中男性乐人和女性乐人共同参与。男性乐人参与两类活动,其一,作为吹手、吹鼓手身份参与导迎主祭官、神像及仪式中用乐;其二,参与乡赛歌舞、戏曲等供献神灵的场合用乐。女性乐人,即“乐妇”,主要参与乡赛歌舞、戏曲等敬献神场合用乐。
地方官属乐人,参与服务地方官祀神庙活动是普遍现象。例如,清康熙年间《宛平县志》载:“三月二十八日 东岳诞辰,太常寺致祭,民间多结香会,盛陈鼓乐,旗幢前导,亦有装小儿为故事名‘台阁’者,以彰祭祀之仪,观者夹路。”[125]清康熙年间《藁城县志》载:“正月,县正率僚属于东郊,赶春牛前一揖毕,进春厂……乐人前导……。”[126]清光绪年间《永清县志》云:“三月二十六日,俗称为本县‘城隍生日’,相率赛会,奉神像,导以鼓乐、旗幡,迎于街,及庙而止。”[127]
因此,正是基于全国上下统一的、规范化的教坊音乐机构和乐籍制度运作下,使得官府祭祀用乐,特别是小祀仪式用乐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可以说,地方教坊机构体系及其在籍官属乐人,为全国通祀性质的小祀用乐顺利实施奠定了参与人员和音乐形态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