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引出问题】
2010年,马栏村村民张三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村里马栏山的林地承包了下来,拟用于种植水果,承包期为30年。2020年,经张三苦心培育十年,林地的果树长势仍然极差,种出的水果品质较低,张三意识到这块林地可能不适合种植水果,遂生出转让该林地承包权的念头。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否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单独转让?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在“物权”编的“用益物权”分编中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只是对转让后的用途做出了限制,如需要用于非农建设,需要依法经过批准。
【律师论述与建议】
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随着“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角。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出台,其主要内容即在于以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核心,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路径,以期进一步盘活农村经济活力,提高农民收入。
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随即呼应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当然有权依法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包括依法转让。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三百三十五条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既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农业的发展,甚至关系农村的社会稳定,法律对变更权利主体的转让流转方式更为慎重,故承包方对承包地经营权的处分权并非绝对处分权,有一定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但从立法本意分析,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承包人转让承包地经营权,而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承包人利益。因为家庭承包农户在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以及风险预判等方面均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所以立法规定,在保护其承包地自主经营权的同时,通过发包方的审查,为其增加一道防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