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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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引出问题】

甲村将A耕地发包给本村的乙农户。2020年3月1日,该农户与丙茶果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乙在其对A耕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丙茶果公司设立为期十年的土地经营权,乙因此占有丙公司千分之五的股份。”

(1)乙以对A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以入股的方式为丙公司设立土地经营权。

(2)十年期间届满,丙对A耕地的土地经营权消灭,乙对A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负担消灭。

(3)在十年期间,A耕地上同时存在三个物权:第一为甲村的所有权,第二为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为丙公司的土地经营权。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如何有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土地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最终归宿。因此,土地改革成败的关键是要看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得到了有效实现,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鉴于上述改革背景及目的,《民法典》增设土地经营权,将对盘活农村经济、激发农民生产热情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在“物权”编的“用益物权”分编中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论述与建议】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民法的新纪元,必将对我国未来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民法典》在坚持守成的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与现实需要,在体例、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若干创新。其中,增设土地经营权就是一个重要的创新点,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由政策提出到单行法确认,最后纳入民法典的历史跨越,充分显示了土地经营权的重要地位,也彰显了土地经营权所具有的时代价值。

1.何为“三权分置”

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出台,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其精髓在于: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权,从而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土地经营权入典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必要之路

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如何有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土地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最终归宿。因此,土地改革成败的关键是要看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得到了有效实现,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对此,我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改革开放之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种实现方式尽管体现了“集体”的特征,但生产效率低下,甚至难以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实行“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改革成果。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方式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现了承包地撂荒、碎片化经营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举措,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切实“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可见,“三权分置”改革的根本在于土地所有权,基础在于土地承包权,而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