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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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地理标志商标能随便使用吗

【引出问题】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于2011年6月28日注册取得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西湖龙井”为驰名商标。

2013年1月16日,原告西湖龙井协会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茶庄公证购买了茶叶一盒,由被告公司开具发票。2014年6月5日,西湖龙井协会在被告公司位于某商城的店铺再次公证购买了茶叶一盒,由被告某超市公司开具发票。

2014年7月10日,西湖龙井协会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被告未予理睬。西湖龙井协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西湖龙井”是不是法律保护的一种商标形式?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中明确了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证明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律师论述与建议】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做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其中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属于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证明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仅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而且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