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还应继续负担抚养费吗
【引出问题】
武某某于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5月,法院判决其父母离婚,武某某由其父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2007年,武某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某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武某某继母赵某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某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抚养。
但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并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武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民政局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宋某的监护资格。宋某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民政局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和生母应尽的养育义务,再次以武某某名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抚养费。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宋某虽是武某某的生母,但是已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那么她还有义务负担武某某的抚养费吗?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2017年12月7日,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判令宋某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自2017年10月起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直至武某某满18周岁。
【律师论述与建议】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该案是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案,为处理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恶意放弃监护权案件提供了范例。
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也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总则》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后果也做出明确规定:监护人如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此处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民政局出面提起撤销宋某监护人资格之诉,即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正确做法。
《民法典》继续采用《民法总则》的以上规定,为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而要求支付抚养费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因此司法实践中两案不能在同一案件程序中提出。为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中,在申请人提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应一并审理、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