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动齐鲁:南水北调工程·经济财务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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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规范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自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建设以来,在财务方面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外,财政部等部门专门为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管理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也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管理情况,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南水北调规章制度

1.建设管理方面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于2004年9月30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调委〔2004〕5号)。《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建设管理体制、建设程序及要求、市场准入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与进度管理、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工程稽查、工程验收等15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其中在资金管理方面对银行账户、工程贷款、财务机构、财务决算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资金筹集方面

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需多渠道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2月2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省市范围内筹集,其中山东省需筹集72.8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筹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征收,并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全部作为地方资本金使用,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函〔2006〕6号),对山东省、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额度进行了调整,其中山东省应筹集的用于治污工程45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不再上缴中央国库;对扣除治污基金后的其余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部分,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山东省应筹集的27.8亿元已于2013年3月完成上缴。此处,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急财综〔2009〕90号),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之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3.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方面

除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外,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5年11月11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9号),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做出了详细规定。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严格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核算征地移民资金。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8〕10号),规定文物保护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由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投资包干协议。

4.投资控制方面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降低工程成本,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6年12月30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财建〔2006〕1113号),对奖励的组织实施、结余资金的计算、奖励资金提取比例和分配都做了明确规定。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建立工程投资约束激励机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6月18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国调委发〔2008〕1号),提出了南水北调工程实行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并要求各项目法人编制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对投资控制情况,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进行投资控制考评。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规章制度

1.会计基础方面

为指导和规范南水北调系统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工作质量,强化会计监督作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7年9月27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该指南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发挥会计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的目标。《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电算化、会计档案和工作交接、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与会计基础工作相关的管理业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这些年的实际工作,全系统逐步实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了会计工作水平,保证了会计工作质量。

2.资金管理方面

(1)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为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8年9月5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提出了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分别对筹资管理、投资控制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财务会计、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监督与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2010年9月2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10〕180号),要求各单位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资金供应,充分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账面资金余额,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2)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5年6月8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征地移民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制度。2009年7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又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主要对预备费的使用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12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10〕215号),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金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征地移民资金,确保征地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尽量减少积压。

(3)其他经费管理制度。为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法人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的收支行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5年9月12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国调办经财〔2005〕78号),明确规定质量监督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统收统支、预算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对质量监督费的收取、缴纳和开支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所需财政性资金的需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7年8月7日印发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国调办经财〔2007〕86号),对预算收入、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申报程序、预算执行、预算检查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为落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的要求,保障财政性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法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尽量减少财政性资金的滞留和积压,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8年7月16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对申请财政性资金做了详细要求。

3.投资控制方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国调委发〔2008〕1号)和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财建〔2006〕1113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1年6月15日印发了《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投资控制考核实施细则》(国调办经财〔2011〕128号),规范了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工作。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提高各项目法人主动控制投资,减少支出的积极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1年8月23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年度建设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11〕213号)和《南水北调工程现场参建单位建设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国调办经财〔2011〕214号),要求各单位充分利用上述奖励机制,开展投资结余奖惩考核工作,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山东省济平干渠输水工程于2012年6月通过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投资控制奖惩考核,成为南水北调系统第一个通过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并兑现奖励的工程。

4.完工财务决算方面

为正确反映工程建设成果,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行为,考核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核定资产价值,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8年10月23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详细说明了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和要求。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根据该规定,已完成济平干渠输水工程、台儿庄泵站工程、潘庄引河闸工程、韩庄运河段水资源控制工程、万年闸工程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工作。其中济平干渠输水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并完成了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工作;台儿庄泵站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已通过了国务院南水北调调办组织的审计。

为指导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规范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将每一笔工程建设经济业务按会计核算科目归集成本费用并及时与各工程概算项目进行核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09年11月23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总经财〔2009〕79号)。该文件的出台对财务部门和计划统计、合同管理等相关部门统一口径和工作协调,加强概算投资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统计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奠定了基础。

5.资金监管方面

为明确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1年4月29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11〕87号;为制止和纠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秩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1年7月21日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违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有关价款支付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违反规定乱摊派、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和设“小金库”等行为,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安全。

三、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除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财务制度。将典型的财务制度介绍如下:

(一)《山东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主要采取项目法人直接建设管理、委托建设管理和联合建设模式,不同的建设管理模式采用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铺开,委托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为规范这些委托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印发了该办法。

1.主要内容

(1)使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的建设资金,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是委托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2)资金管理的要求。依法使用工程资金;按工程概算和委托建管协议控制投资;依据合同按程序预付和结算支付工程款;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3)资金的使用管理。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委托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和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需要,分次向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对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用款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拨付。

委托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建设资金支付办法,明确资金支付程序和责任,及时结算工程资金,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并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在支付合同前,全面清理合同执行和验收情况,妥善处理遗留委托。

(4)合同管理。委托建设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按规定签订合同,实行内部会签制度,并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做到合同管理台账明晰准确、合同档案完整。

(5)财务会计。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要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按时向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报送月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建立会计档案。在工程完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委托项目完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验收后,委托建设单位将全部会计资料移交给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

(6)投资控制。委托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委托项目管理预算,并加强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及时编制价差报告,定期上报已编制完成的价差报告。经核定的工程项目价差投资在工程完工时一并纳入投资控制考评并兑现奖惩。

2.落实情况

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与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协议后,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认真学习理解《山东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有效执行。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都成立了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委托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并将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情况及时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备案。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依法设置了会计账簿,及时向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报送月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编制完工财务决算。例如,山东省境内台儿庄泵站设计单元工程,委托建设单位为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2010年7月,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完成了工程建设并进行了工程移交,2011年12月,完成了完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2012年6月通过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完工财务决算审计。

通过制定并有效执行《山东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对指导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起到了明显作用。近几年来,在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安排的审计中,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总体上没有发现大的问题,在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组织的内部审计中,也没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管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

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为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省级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管理,确保征地移民资金安全,针对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于2008年7月28日制定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管理指导意见》(鲁调水计财字〔2008〕35号)。

1.主要内容

(1)机构设置。山东省境内共有四级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办事机构,其中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为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沿线各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本市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沿线各县(市、区)为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是征地移民资金管理的基础单位,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村为报账单位,是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基层组织单位。

(2)资金拨付。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依据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局签订的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将征地移民资金拨付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山东省南水北调局根据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向市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拨付征地移民资金,市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参照山东省南水北调局拨付资金程序向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拨付征地移民资金。

(3)资金兑付。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的基础单位,负责本县(市、区)征地移民资金的兑付与会计核算。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收到征地移民资金后,按照批复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核对报账单位的兑付方案;兑付手续完备后,将征地移民资金兑付到报账单位。对补偿给集体的资金,可由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直接兑付到报账单位;对补偿给个人的资金,可由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直接兑付或通过报账单位统一兑付到个人。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征地移民资金兑付流程如图1-3-1所示。

图1-3-1 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征地移民资金兑付流程图

(4)财务会计。各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都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批复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确保征地移民资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各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应开设征地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并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计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报送会计报表。

(5)报账单位财务管理。报账单位应设置专账管理集体资金;集体资金应切实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村民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公布;及时报送集体资金使用收支情况。补偿给个人的资金,报账单位应经领取人签字后,将原始兑付资料报送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2.落实情况

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征地移民共涉及10个市32个县(区)。《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印发后,按照开工一批培训一批的原则,财务部门及时组织各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进行学习,对指导报账单位使用集体资金等起到了显著作用。山东省境内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全部实现了县为基础核算,乡(镇)、村等报账单位对南水北调资金也设置了专账。各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都设立了专户用以核算征地移民资金,并逐级进行备案。

(三)《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

山东段截污导流工程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中“治、截、导、用、整”治污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山东省“治”、“用”、“保”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山东省共有19个截污导流设计单元,分布在山东省7个市的30个县(市、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2.09亿元,投资纳入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筹资渠道。

为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根据国家要求和山东省实际情况,确定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组建了工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为规范山东省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于2009年10月29日印发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调水计财字〔2009〕56号),于2009年11月26日印发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鲁调水计财字〔2009〕59号)。

1.主要内容

(1)《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和委托工程所在地项目法人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协议,各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截污导流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项目法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建设资金支付办法,明确资金支付程序和责任,及时结算工程资金,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并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截污导流工程用于征地移民的资金,各项目法人参照《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设立辅助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各项目法人要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按时向山东省南水北调局报送月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建立会计档案,在工程完工验收前,编制完成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并进行投资控制奖惩。

(2)《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主要内容。截污导流工程完工后,由各项目法人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完工财务决算。完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完工财务决算报表。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说明工程基本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招标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投资结余资金形成及分配情况、预留尾工投资费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历次审计稽查情况等。主要的财务报表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表、工程投资分析表、工程尾工及预留费用表、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表、工程转出投资表、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总表、农民安置支出明细表、城集镇迁建支出明细表、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明细表和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明细表等。各项目法人编制完成完工财务决算后,报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审核,山东省南水北调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完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出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

2.落实情况

《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印发后,为加强截污导流工程资金管理工作,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多次举办培训班,对截污导流项目法人财务人员进行资金管理培训;为推动截污导流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工作,对截污导流项目法人合同、工程及财务人员进行完工财务决算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及编制完工决算水平。截至2012年12月31日,21个截污导流工程全部建成,完成了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审计和审核工作,所有工程都投入运行。在工程建设期间,经历了国家审计署两次延伸审计和一次全面审计,山东省南水北调局组织了两次内部审计,均未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执行情况良好。

(四)《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各种经济财务活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塑造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的良好形象,维护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国家审计署审计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障工程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于2008年6月20日印发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鲁调水计财字〔2008〕28号)。

1.主要内容

(1)内部审计的原则和对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局属单位、委托建设管理单位。

(2)内部审计的方式。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部审计一般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审计组两种形式。

(3)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对山东省境内主体工程建设资金、征地移民资金、截污导流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对有关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进行审计;对有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检查。

2.实施情况

自2008年以来,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先后组织了4次大规模内部审计,累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78份。尤其是2011年结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山东省境内主体工程建设资金、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以前年度审计、稽查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审计了9个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12个市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94个乡(镇)及737个村级报账单位的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共出具23份内部审计报告。

除上述大规模内部审计外,山东省南水北调局还不定期对委托建设单位、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截污导流项目法人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下发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例如,《关于加强宁阳县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鲁调水计财字〔2008〕24号)、《关于加强山东境内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鲁调水计财字〔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境内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调水计财字〔2009〕36号)、《关于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调水计财字〔2010〕30号)、《关于强化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调水计财字〔2010〕45号)和《关于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现场奖惩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调水企财字〔2011〕6号)。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力地保证了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安全。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审计署多次稽查、审计中均给予了积极肯定和较高评价。

(五)《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资金管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

2011年8月2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复了《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国调办投计〔2011〕211号)。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多数为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不同于主体工程建设和征地移民工作。因此,为做好这方面资金管理工作,2011年11月15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印发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资金管理指导意见》(鲁调水计财字〔2011〕39号)。

1.主要内容

(1)资金拨付。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是征地移民资金的组成部分,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为该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资金拨付程序按征地移民资金拨付程序进行。

(2)组织实施。由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组建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设立专户核算建设资金,设置专门财务机构,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支付建设资金。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将全部财务会计资料移交给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3)监督检查。除配合和接受国家、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稽查及专项检查外,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对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2.落实情况

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涉及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8个乡镇为积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东平县政府批准成立了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项目的位置及规模确定与沿湖有关乡镇都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在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资金管理上,严格按《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工作。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计划分四批组织实施,截至2013年6月30日,第一批和第二批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已经得到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复,其中第一批部分项目已基本完工。

(六)日常费用管理

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日常财务报销管理,先后印发了《财务报销暂行办法》(鲁调水计财字〔2006〕13号)、《货币资金管理办法》(鲁调水计财字〔2007〕15号)《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调水计财字〔2008〕34号)等办法。同时,为规范日常报销和资金拨付的管理,制定了接待及会务等综合费用报销流程图、主体工程自建项目工程资金预(支)付流程图等10项财务报销流程图,有效规范了日常报销和资金支付的管理,确保机关高效、有序运转。


[1]1厘等于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