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元朝鼓励商贸发展的政策
正如《资本论》中所言:“正好与城市发展及其条件相反,对那些没有定居的游牧民族来说,商业精神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却往往是他们固有的特征。”[27]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重商王朝,在官吏体制方面,虽大体结构效仿前朝,但在官职设置上显著服务于商业特别是对外贸易。中央机构中,户部设宝钞都提举司,礼部设侍仪司、会同馆,工部设诸色人匠总管府、织染提举司等,且主事官秩三品或四品;地方机构中,则在亦集乃路、沙州路、肃州路、甘州路等丝绸之路必经之地及沿线商业重镇专设印钞、织染分局,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周密且完整的商贸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 推行重农而不抑商的政策
入主中原以前,蒙古社会仍处在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而此时中原王朝已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发展时期。蒙古人一直从事单纯的牧业经济,“不待蚕而衣,不待农而食”,其传统经济政策思想是发展牧业经济并作为其生产方式,对于中原的农业文明,他们全无接触和了解,更不知道这种生产方式对维持正常经济生活和巩固统治秩序的作用。到入主中原时,蒙古人依然不知发展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们把传统的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带进中原地区,大肆掠夺民田,变耕地为牧场,“不耕不稼,专放孽畜”,结果,大片农田变成牧场,杂草丛生,土地荒芜,经济萧条,民不聊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岌岌可危。很显然,蒙古贵族这种传统的经济管理思想和牧业经济已不适应中原地区高度发展的农业经济,这种不适应,促使元朝统治者不得不重新调整他们的经济政策。
从蒙古贵族建立政权到元朝王朝一统大业的确立,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维护旧传统的保守势力顽固坚持传统的游牧生产方式、排斥和破坏中原先进经济和农业生产的主张同改革旧传统的新晋势力力图重建残破的社会经济、保护农业继续发展的主张之间的斗争,其实质是旧俗与汉法之争。这种斗争,早在立国之初便已开始,元太宗窝阔台在位时,就社会经济发展前途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大臣别迭为首的旧贵族主张沿袭旧俗,认为“汉人无补于国”,当“悉空其人以为牧地”,进而提议将中原汉区农业“尽弃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地”。以耶律楚材为代表的新进势力主张保持和加强中原的农业生产,他针对“汉人无补于国”的论调,力陈发展农业、工商的重要,他说:“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万石。”这是游牧经济所不能比拟的,因而,保留中原农耕生产方式,发展农业经济,无论对国家、对人民都有百利而无一害。到元世祖忽必烈继位时,这种斗争更为激烈,其弟阿里不哥遣使来到元廷质问忽必烈:“本朝旧俗与汉法异,今留汉地……遵用汉法,其故何如州。”忽必烈早年生活在中原地带,深受汉文化的影响和熏陶,早在治理漠南地区时,已推行过汉法政策且收效甚佳。这时,他根据自己的体会和总结历代统治者的得失经验,回答说:“考诸前代,北方之有中夏者,必行汉法,乃能长久。”并认为:“若今日形势,非用汉法不可。”[28]为此,他坚决冲破旧势力的阻挠,摒弃祖辈弃农从牧的旧俗,明确指出:“司农非细事,农桑、王政之本”,务必“使百姓安业力农”。可见由“空其人以为牧地”到“使百姓安业力农”,是元朝统治者经济政策思想的一大转变,这一转变是基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它完全符合恩格斯的论断:“在长时期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情况。”经过几代蒙古汗王的争论和斗争,最终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改革了蒙古社会中的传统思想和牧业经济,代之以重农政策思想,它表明蒙古贵族已经接纳了汉族先进的经济和文化。[29]
中国传统的经济管理思想多属封闭型,历代中原王朝都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强调农业,忽略工商业,从而束缚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相反,元朝推行的是与之前中原王朝传统相悖的“不抑商”政策。元朝统治者在内地推行“重农”政策的同时,改变了以往抑商的思想和政策,鼓励商业的发展。
成吉思汗长期保持着游牧民族常有的“商业精神”和发展商业资本的特征。1218年,成吉思汗选派到蒙古经商的回族商人马合木和阿里火为正、副使臣,出使花剌子模国洽谈经商事宜,在与该国王达成通商协议同时派了一支用500匹骆驼驮着货物的商队到该国做生意。成吉思汗实施了一系列对商人优惠的政策:一是为各地商人到蒙古经商活动签发通行证,命各地首领不得干扰,并派军队保护商人的安全;二是商人的货物卖不出去,由国家优价收购,以保护商人的积极性;三是聘任一些商人为大臣,如回族商人马合木、桑哥及汉族商人卢世荣先后主掌国家财政经济大臣;四是公开招聘西域的回族或犹太商人代为经理资源和经营商业,形成了当时举国上下重视商业的氛围,不同于以往中原王朝轻商抑商的政策。
忽必烈继位后,虽然承袭了历代中原封建王朝“重本”政策的思想,实行以“农桑为急务”的措施,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但从未接受过“抑末”的做法,重视手工业,在征服之地,不杀工匠。随着版图扩大,需要商业来保持各地区的经济联系,因而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保护政策。忽必烈继承前辈业绩,同样实行保商护贾、维护商贾资财、救济商贾困难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汗八里”(蒙语,帝都之意)成为世界著名的经济中心;泉州、广州、上海等地成为对外贸易的港口;大同、太原、开封等地成为粮食百货贸易的集散地;辽阳、成都、昆明、日喀则等地的少数民族生活品的交易也被纳入了全国的商业网。[30]
忽必烈还以出身中亚的色目人阿合马为首组建了名为“制国用使司”的机构,后更名为尚书省,专管帝国的经济和财务事宜。这样财源主要依靠通商和专卖,而将依靠土地而得的税收,统统划拨给地方财政,中央部门专以理财为务,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实用主义政治的表现。阿合马改革税制、推行专卖、发行纸币,一系列政策刺激了横跨欧亚大陆的大蒙古国内世界规模的商业流通。[31]
由上述可知,元朝既无抑商之说,也无抑商之制,实施的是开明的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
第一,以法令形式保护商业发展。为确保商业正常发展,元政府立法规定:“从事商业,三次破产,处死刑。”以严刑峻法保护商业,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足见元政府对商业的重视和关心。第二,减轻商税,鼓励经商。为了鼓励商人到上都经商,元政府几次“减上都商税”,甚至对往上都、和林等地经商的商人,给予“置而不征”的免税政策,大大刺激了商业的发展。第三,保护商道、商贾人身及财产安全。为了改革“盗贼充斥,商贾不能行”的社会现状,元政府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在商旅往来的水陆要道上“遣兵防卫”,确保商贾人身及资产的安全和商道的畅通无阻。第四,厘正度量衡,禁止官吏加耗。为了解决度量衡不一,官吏随意加耗等问题,元政府采用“权量度均为一法,使锱铢圭撮尺寸皆平”。[32]统一了度量衡,对商业的发展也有直接影响。第五,统一商税,实行“三十税一”制度。为了解决元初税率高、商税制度混乱的局面,元政府颁行“三十税一”制度,“至元七年(1270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有效保证了商品正常流通。第六,打击奸商与权贵勾结,禁以权力垄断财利。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商人勾结权贵,以权牟钱,垄断财利的现象,元政府多次颁布法令,予以禁止,“禁行利之人,勿恃官势;居官在位,勿侵民利”,从而维护了合法商人的权益,有利于商业的正常发展。第七,推行纸币,实行全国性统一纸币制度。纸币便于携带,有利于商品交换。实行全国性统一的纸币流通制度,对促进商业发展有着积极影响。第八,海陆并举,鼓励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源自秦汉,盛于初唐,宋时不衰,至元极盛。为了鼓励外商来华贸易,元政府对番商往来互市采取“各从所欲”的宽宥政策,下诏:“凡有番舶人到来,必以礼相待,对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33]后来还在泉州、上海等港口设立市舶司,专职负责海上往来事务,大力发展海洋国际贸易。同时,元政府又通过陆路与中亚、欧洲各国进行国际贸易,从陆路不少外商来到大都、上都及苏、杭等地从事贸易,一批批外商接踵来华,促进了商业贸易的繁盛,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34]
元朝的贸易活动,基本上沿袭历史上的一些办法,通过专卖制度、常平制度和对外贸易,进行资源配置,调控市场。一是专卖制度,元朝政府专营垄断的范围广泛,金、佩铁、盐、茶、水银、矾、铅、锡、酒、醋,以至于农具竹木等,都在专卖之列。二是常平制度,这一制度早在元初就实行,不过局限在边郡。重农不抑商,是元朝特有的经济管理思想和经济政策,它体现了蒙古统治者的开明和进步。作为一项治国思想和策略,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内容庞杂,措施缜密,影响更为深远。就其时而言,它收到“民富国强”的良好效果,并使元朝一跃而成为无与伦比的世界头号强国;就日后而言,它对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起到了强烈发酵剂的作用,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在政府多方扶持与关怀下,元朝商业得到明显的恢复和发展。商业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商品流通方面。从元朝农业经济作物和手工业产品的种类来看,说明商品货币经济不断深入,并促使更多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商品化。在农业商品化方面,土地所有者不是把土地用于封建剥削,而是利用土地进行商业性的农业经营,进行商品生产,使大量棉、丝、茶、糖、粮食等产品投入市场。由于农业的发展,以及某些经济作物地区的出现,粮食商品化的程度也逐渐加深。江浙两淮地区,若值丰年,“黍稌及亿秭,仓箱累万千”。经过商贾将米粮贩运至缺粮地区。除了稻米,还有面粉,有不少商品粮。大都“人烟百万”,居民食粮全靠商贩供应。商品粮除供给城市居民食用,也有很大一部分用来酿酒。元朝的酿酒业是很兴盛的。酿酒业日益与农业相脱离,变为独立的手工业,大都“列肆数百,日酿有多至三百石者”。《酆县志》卷三一《人物传》记载一个能左右市场的大米商说,“倪淧使人贾泉州,得米盈巨舰,米商随而至者六十余艘,价腾踊,灭故损其值,群商恨之”。一个大米商便垄断了整个米市,并可任意规定米价,可见食粮市场上竞争激烈。随着城市的繁荣与工商业人口的增加,商品粮食也在不断增长。当时的包买商人的活动已经深入各处果园。他们预先订货,把水果运销全国以至国外。商业性的菜园业,由于都市居民需要蔬菜,在城市近郊已经出现了进行商品生产的菜园业。大都郊区农民供应城内居民蔬菜,“治蔬千畦,可当万户之禄”。随着纺织业的发展,染料作物的种植也日益扩展。很早以前,茶叶就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元朝茶叶贸易更为发达。茶叶产地,遍及闽、浙、蜀、江、湖、淮南,成为行销国内外市场的重要商品。当时,富商大贾中有的就是大茶商。手工业产品的制造与运销也随之繁荣起来。丝织品在市场上的广泛行销,促进了为市场进行生产的丝织业作坊进一步发展。织造厂遍及北京、涿州、成都、镇江、襄阳、常州、苏州、西安、南京、杭州、宝应州等处,织造出的绫锦绸绢品类种类多,花色新,行销世界。一些大中型手工业场、坊和矿冶设施,使用的工匠达几十、几百乃至几千人。制盐与矿冶业中,使用的工人达到千人乃至万人。这充分证明大量的农业人口已向城市或工业区转移。正是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就必须有更多的商品,特别是生活资料,因而就扩大了消费市场。许多以前不是出卖的家庭手工业产品,这时也被卷入商品交换的过程中。
综合所述,元朝的商品生产在某些方面,自然经济开始被商品经济破坏。不仅景德镇的瓷器行销各地,而且松江的棉布、杭州的丝织品、云南的普洱茶、福建的荔枝,也多供应全国,其中有些已经远销海外。证明元朝的一部分产品已经从家庭副业进入市场,逐渐成为商品生产。元朝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还表现在商税总额上,天历年达76万余锭。这在封建社会不能不说是商业已达到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在商品经济和商业资本发达的基础上,商业都市有了进一步的发展。[35]
二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
商品交换是蒙古民族单一脆弱的游牧经济的客观需要,由于这种需要,长期以来蒙古族形成了重商主义的价值观。虽然元朝“蒙古族的许多古老传统被汉地周密的典章制度所规范”,但是,“蒙古族的基本价值观与传统习惯仍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自己的独立性”,这种价值观念是元朝对外贸易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36]
元朝的对外贸易是通过陆路和海上来进行的。陆路贸易在当时有两条通道:一条是着重于政治和军事的钦察道,它经敦煌、哈密、别失八里(吉木萨尔)、土库曼到克里木半岛。另一条是着重于经济与贸易的波斯道,它是经敦煌、罗希泊、天山南路、大不里士到土耳其。这两条联结中西交通的商道,就是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从陆路来中国的亚、非、欧各国商人大多携带珠宝、象牙、犀角、香料、玉器等;回程大多带回丝绸、瓷器、香料、大黄等,这样的往来均能获得较丰厚的利润。
由于元朝造船和航海技术的进步,元朝的海上贸易也十分繁荣。元朝政府先后在指定开放的港口设市舶司,最多达七处,其中以泉州、广州、庆元三处最为重要,尤其是泉州居首位,特别是13世纪,是泉州最繁荣的时期,泉州是当时的世界大港,亚非各国来华的外国商人和商船云集泉州,他们运来香料、胡椒、犀角等,而从泉州载运去瓷器、金银、铜、铁,以及丝织品。瓷器是元代出口的大宗商品,当时畅销海外的多为青花瓷。为适应马来群岛盛行伊斯兰教和当地的宴请风俗的需要,元朝人还特别烧制了供外销的阿拉伯文经典大盘和青花大食盘。受官方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元朝海外贸易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随着元政府对海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元朝海外贸易相应地划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年)到二十一年(1284年),由于政府采取了不少鼓励海外贸易和扶植海商的做法,如开诚布公地招徕外商,低息贷款资助“海舶市诸番者”,废除宋末的重税,等等,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使元初的对外贸易在经历了宋末的短暂衰退以后,逐渐得到复兴。
第二个时期:从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元朝对全国统治的进一步巩固,统治者急欲增加经济剥削,初期采取的某些温和、“让利”的政策纷纷收回,代之以严厉的官方控制经济的政策。在海外贸易政策上,官本船制度占了主导地位,随着官本船制度的出现,以及“海禁”的施行,海外贸易几乎被官方控制和垄断。在这一时期内,私人海外贸易经常遭到禁止,以官本船贸易为主要特色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官方或半官方的海外贸易非常盛行。同时,由于政策的作用,东南沿海形成了以大官僚地主为中心的海商集团。为了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元政府在这一时期两次颁布市舶法。
第三个时期:从至治三年(1323年)到顺帝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出于各方面的原因,如官吏侵渔、民商反抗,以及通货膨胀等原因,元政府被迫停止实行官本船制度,听任民间海商自主经营。于是,这一时期海外贸易的主流是私人经营。
元朝海外贸易经营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元朝海外贸易经营情况
元朝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官本船”贸易的商人称“斡脱”。所谓“官本船”即由政府给船给本,选人经营,所得之利官取其七,经营人得三,除此之外,政府还给予低息贷款。另一类是下海牟利的私商,称“舶商”。这一类商人又分大、中、小三等,大商人自备海舶,资金雄厚;中小商人无力自备海舶,只得依附于大商人下海贸易或是在船上充任各种职务捎带货物出海买卖,海外贸易能获巨利。
元朝的海外贸易,到了元世祖末年,曾出现时禁时开的局面,而每次禁后不久又被迫重开,这是因为元朝政府从海外贸易中也获得巨额收益,“据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江淮行省所报,市舶司一年就进献珠宝400斤,金3400两之多,在元朝中期,仅发卖抽分和舶税收入,每年就高达10万税钞之多,由此可见海外贸易已成为经济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元朝统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37]根据大德《南海志》记载,称元代“珍货之盛”,“倍于前志之所书者”,说明元朝仅广州进口的货物种类数就比宋代多。庆元地区,据宝庆《四明志》卷六《叙赋》下《市舶》所载,市舶货物共160余种,而至正《四明续志》卷五《土产·市舶物货》达220余种。[38]这些说明元朝的海外贸易远远超过了宋代。
三 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
随着经济恢复和政府鼓励商业发展,元朝乡村集市快速发展,各县都有定期市数个至数十个,在交通要道上的一些村落集市还发展成为市镇。如浙江海宁县的长安镇、富阳县的南新镇等即由集市而发展成市镇的,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镇升为县,有的县升为州。如上海在宋代为镇,至元年间由镇升为县。浙江海宁县于“元贞初以户口蕃庶升为州”。由于南北大运河的通航和海运航线的开辟,沿河、沿海出现许多新兴城市,如太仓、济宁、临清、直沽等,这些新兴城市地处水路交通要冲,商贾云集,商业十分活跃。
农桑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生存之本,从战国末期开始,封建政权通过兴办官营手工业,实行盐、铁、茶、酒官营并以种种名目对工商业实行盘剥、限制,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商人社会地位很低,其目的即在保障、维系社会成员不乏基本的衣食之源,使社会免于动荡,因此,“重本抑末”或“重农抑商”便成为封建时代的一项基本国策。这种状况到了宋代有所改观,商业与士、农、工等行业一样,成为社会的“本业”。“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民生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社会上也稍微改变了以前视商人为“杂类”或“贱类”而动辄加以抑制的传统观念。元朝继承宋代以来发展起来的商贸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更加繁荣的商业景象,商人的政治地位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财产安全。元朝开国初期,由于“盗贼充斥,商贾不能行”,政府则采取种种安全措施,在商旅往来的水陆交通要道上“遣兵防卫”。伊本·白图泰在其游记中对此有很高的评价:“对商旅来说,中国地区是最美好最安全的地方。一个单身旅客,虽携带大量财物,行程九个月也尽可放心。因他们的安排是每一投宿处都设有旅店,有官吏率一批骑步兵驻扎。傍晚或天黑后,官吏率录事来旅店,登记旅客姓名,加盖印章后店门关闭,翌日天明后官吏率录事来旅店,逐一点名查对,并缮具详细报告,派人送往下站,当由下站官吏开具单据证明全体人员到达。”[39]
二是积极鼓励通商。元朝政府为了鼓励外地商人到上都经商,几次“减上都商税”,并对往上都、和林等地经商的商人,给予“置而不征”的免税待遇。
三是免除西域商贾杂泛差役。据《秋涧集》载:“中都路回回人户自壬子年元籍并中统四年续抄,计二千九百五十三户,于内多系富商大贾,势要兼并之家,其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并无分毫差役。”[40]
四是许多贵族和寺院僧侣经商有免税特权。由于政府对商人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高额利润的诱惑,从而吸引了蒙古贵族、大小官吏、色目商人和寺院僧侣纷纷从事商业活动,这些人倚仗政治上的权势,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排挤民间商人,豪夺民利。这些人是经营商业的特权阶层,也是元朝社会拥有巨额财富的大商人。威顺王在湖广“多萃名倡巨贾,以网大利,有司莫敢件”,宰相桑哥积极从事贸易,家中积累的资财,仅珠宝一项即达当时朝廷内藏的一半。
元朝海外贸易十分发达,除贵族官僚经营海外贸易外,一般商人经营外贸致富的人也很多。如嘉定大场沈氏“因下番买卖成巨富”。杭州张存“起家贩舶”。朱、管两家“利于海中,致资巨万”。定海夏仲贤经营海外贸易数年,“泉余于库,粟余于糜,而定海之言富者归夏氏”。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商人的政治势力也日益显露头角。特别是蒙古贵族不善于经商和理财,因此对那些“能知城子的体例、道理之故”的商人特别信任和重用,许多人被吸收到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如回族商人奥都剌合蛮因扑买中原银课,被提拔为提领诸路课税所官。阿合马、卢世荣、桑哥更是青云直上,由普通商人升为元朝的宰相。蒲寿庚世代经营海上贸易,南宋时以泉州降元,世祖忽必烈任命他主持泉州市舶司,又提升他为左丞。朱清、张煊因创办海运有功,被封为“万户”“千户”,“父子致位宰相,弟侄甥婿皆大官”。元朝不仅中央重臣以商人充任,地方官吏亦大批任用商人。据有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元代回族商人在各朝中书省任职的累计有34人,在各朝行中书省任职的累计62人。
除政府重用提拔外,商人还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其一,通过向政府进献钱粟而得官。元朝政府把卖官的收入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一条重要途径,专门设立机构,公开卖官。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令富民能以私粟眼贷者,量授以官”。泰定二年(1325年),“募富民入粟拜官”。至正五年(1345年),江南富户纳粟补官者倍于往岁。这样,元朝地主和商人只要有钱买官,都可以当个或大或小的官。其二,交结贵族、官吏而谋取官职。史载阿合马用事,“商贾贼役,皆行贿”。据统计,献妻女姊妹给阿合马而谋取官职的有133人,送财物而得官的有581人。其三,商人为蒙古军引路,立军功而得官。如西域大商人札八儿火者长期在西北、中原各地经商,他熟悉中原道路,引导蒙古军入关,取了中都。成吉思汗为了嘉奖他的功劳,任命他为“黄河以北铁门以南天下都达鲁花赤”。[41]
在元朝之前的大部分时间,商人除了政治地位低下,经济地位也受到抑制。秦汉以来规定,商贾不得穿丝织服装,不准乘车骑马。至宋代,随着商人势力的庞大、资本的雄厚,政府对商人车、服方面的禁令已解除。而元朝相关律文中已不再出现商贾之类的名目,有关服饰的贬抑性规定仅限于“倡家”及“卖酒坐肆”之类,商人实与庶人等列,服饰车骑仅有别于“见任官”而已。这就意味着有关商贾经济地位的重重束缚被摆脱。元朝商人之所以能获得如此高的社会地位,与他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1] 樊保良:《中国古代少数民族与丝绸之路》,青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2] 转引自石云涛《元代丝绸之路及其贸易往来》,《人民论坛》2019年第14期,第144页。
[3] 姚宇等:《丝绸之路通鉴》(卷十),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7年版,第4页。
[4] 马莉莉、任保平:《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报告2014》,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554页。
[5] 何芳川、万明:《古代中西文化交流史话》,商务印书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等2007年版,第60页。
[6] [英]彼得·弗兰科潘:《丝绸之路:一部全新的世界史》,邵旭东、孙方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页。
[7] 宋濂:《世祖七》,《元史》卷10,《二十四史》,本纪第十部,第1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4页。
[8] 何芳川、万明:《古代中西文化交流史话》,商务印书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等2007年版,第95页。
[9] [英]彼得·弗兰科:《丝绸之路:一部全新的世界史》,邵旭东、孙方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157页。
[10] 宋濂:《食货二》,《元史》卷94,《二十四史》,志第四十三部,第8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402页。
[11] 宋濂:《世祖十二》,《元史》卷15,《二十四史》,本纪第十五,第1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19页。
[12] 泰亦赤兀惕·满昌:《蒙古族通史》(第四册),辽宁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13] 蒋致洁:《丝绸之路贸易与西北社会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14] [意]鄂多立克等著:《海屯行纪 鄂多立克东游录 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何高济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4页。
[15] 马莉莉、任保平:《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报告2014》,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518—519页。
[16] 李明伟主编:《丝绸之路贸易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07页。
[17] 李明伟主编:《丝绸之路贸易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07—508页。
[18] 邢静:《从三次西征到“蒙古和平”最后的繁荣太短暂》,《国家人文历史》2016年第1期。
[19] 陈开俊:《马可·波罗游记》,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版,第97页。
[20] 李明伟主编:《丝绸之路贸易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6页。
[21] 蒋致洁:《丝绸之路贸易与西北社会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22] 张星烺编注:《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一册),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69页。
[23] 泰亦赤兀惕·满昌:《蒙古族通史》(第四册),辽宁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24] 杨思远:《蒙古族经济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4页。
[25] 李达:《中国关税制度论》,文物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566页。
[26] 张亚光、毕悦:《元代陆上丝路贸易的制度构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27]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0—371页。
[28] 王丽英:《试论元初“重农不抑商”政策思想及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影响》,《广州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0期,第37—40页。
[29] 王丽英:《试论元初“重农不抑商”政策思想及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影响》,《广州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0期,第37—40页。
[30] 汤标中:《元代和忽必烈的商业政策》,《北京商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第56—57页。
[31] 施展:《枢纽:3000年的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41页。
[32] 《元史》卷157《刘秉忠传》。
[33] 杨志娟:《回回海商集团与元代海洋政策》,《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88—95页。
[34] 王丽英:《试论元初“重农不抑商”政策思想及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影响》,《广州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0期,第37—40页。
[35] 李斡:《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5—278页。
[36] 李治安、申万里:《读〈元代海外贸易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年第11期,第26—29页。
[37] 于留纪:《元代的对外贸易》,《史学月刊》1987年第6期,第106页。
[38] 郑学檬主编:《简明中国经济通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页。
[39] 申友良:《元代重商传统下民商的兴起研究》,《社科纵横》2015年第6期,第96—101页。
[40] 陈贤春:《试论元代商人的社会地位与历史作用》,《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69—73页。
[41] 《元史》卷120《札八儿火者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