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与参与式环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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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环境污染成为困扰各国政府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提高环境治理成效成为国内外学界研究的重要议题。国内外针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主要围绕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内容以及保障展开,针对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各种环境治理模式的构建、实施以及效果评估。学界针对这两部分的研究相互独立,交叉研究的成果较少。

一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一)国外公民环境权理论研究

国外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研究起源于工业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1960年西德一位不知名的医生因有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起控诉,他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关于环境权的国际大讨论。国外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研究主要围绕着环境权的思想基础、性质及内容等方面展开。

1.环境权的思想基础研究

美国密歇根大学Joseph L.Sax教授关于环境权的相关研究成为之后众多学者研究的理论基础,他在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a Strategy for Citizen Action一书中从民主主义的角度论证了“环境公共财产” 论和“环境公共信托” 论,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他论证了“空气、水、阳光” 等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认为环境资源应是“公共财产”,并且国家行使其所承担的环境管理职能是受环境资源共有人的委托,国家作为受托人不能够滥用此职能。[3]在此之后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至自然环境的诸多方面,如海滨、湖泊、自然生物、天然资源,以及保护环境的各种使用价值等。[4]

英国学者简·汉考克在《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一书中以人权哲学为基础,系统阐述了环境与人权之间的政治、伦理和法律关系,为环境人权属性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基础。他在研究了社会权力与理性建构、环境运动对环境人权的影响、环境人权的社会需要以及国际上对环境人权的回应的前提下,认为环境人权包括两项内容——拥有免遭有毒污染环境的人权和拥有自然资源的人权。[5]

2.环境权的性质研究

国外学者针对环境权性质的研究同样存在分歧,大阪律师联合会的“环境权研究会”提出“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也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私权” [6],交告尚史等人也认为,环境权是一种“享受良好环境的基本人权” [7]。而部分学者则认为由于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环境权不应作为私权,如“维持环境利用秩序说”,这一观点认为为维持环境的利用秩序的目的,只有在环境实体被破坏时,才能承认居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害排除权。[8]还有一种观点是环境权是民事权利,即环境共同利用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环境权是与物权性质不同的权利,是多数市民对具有共存内容和方法特性的特定环境予以利用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9]

3.环境权的内容研究

大阪律师会环境权研究会中提出“环境权将以各个居民的权利、利益为目的,在环境诉讼抗诉中居民能够作为原告来对环境利益损害进行追偿”[10]。之后,日本学者为了完善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又开展了关于“环境防御权”(主要适用于私人纠纷,受害方可以请求侵害排除)、“环境社会权”(认为政府有责任实施各种政策保护环境以此来保障公民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生活)、“环境参加权”(包括市民参加的程序和以此为基础的情报请求权的程序)的研究。[11]

国外学者对公民环境权的探索和研究,为本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文献参考。

(二)国外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实践探索

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美、日两国首当其冲将公民环境权体现在立法之中。1969年美国颁发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篇第三条中指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这一条款对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年,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中明确“所有市民都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的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公害而滥受侵害”。1970年的《东京宣言》第五项中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欧洲人权会议在20世纪70年代肯定了环境权的存在,1973年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

各国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和立法引起了联合国对于环境权的重视,1972年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指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之后许多国家宪法中对公民环境权作出了相应规定,彰显政府对公民环境权的重视。比如,《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 《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 德国宪法第15条规定:“为了公民的幸福,国家和社会尽力保护自然。” 而在欧洲发达国家,比如北欧高福利国家,通过法律条文限制个人财产权来实现“自由、平等和富足的生活条件,以及一个容许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质量的基本权利” [12]。立法实践不仅有利于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还有利于理论研究的继续深入。

(三)环境治理模式与参与式治理研究

诸多研究环境治理的西方学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期的二十多年间,政府管理逐渐向治理转变,公共机构、私营机构和志愿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变化。Simon Dalby认为新的环境治理理念在不断扩大,公民、企业和NGO等新的参与者正在逐步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在新的理念中这些新的治理参与者们对环境政策和决策拥有权力和权威。[13]还有学者认为中央政府机构放松管制、削减预算、分权化以及社会中的行动派和互联网的出现等因素推动着环境治理模式的改革。

西方学者探讨较多的环境治理模式主要有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透明式环境治理模式、多中心环境治理模式和参与式环境治理模式等。

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研究:合作型环境治理是指融合了市场、公民、地方政府等各方关于环境问题的探讨、协定以及正式与非正式管理的治理类型,也被广泛认为是在公共与私人间建立的伙伴关系。[14]蒂姆·佛西研究了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并提出了新的方式:地方政府参与协商并执行环境管制;企业和公民通过协商达成公私合作。她认为,成功的合作型环境治理需要赋予地方公民参与政策决策权,由当地公民选择合适且满意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政策,而不是贸然采纳他国或其他地区的解决方法。[15] Neil Gunningham认为具有相同目标的公众、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的环境治理模式要比其中任何单一主体的治理都有效果。[16]

透明式环境治理模式研究:维夫克·拉姆库玛等学者探讨了以提高治理透明度为主的“透明式环境治理模式”,他们认为这种模式是以提高透明度来治理环境,明确了环境治理新模式应赋予公民三项权利:信息获取权、公众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益在各个领域都能够免受侵害。[17]

多中心环境治理模式研究:Eckerberg Katarina等认为政府、市场和社会多中心的合作,是将政府环境治理的责任向社会和市场进行转移,这种模式有利于环境治理各主体共同承担环境责任。[18] John R.Parkins从文化和价值观的角度对多中心环境治理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在当前多元文化环境下,多中心环境治理能够将多元价值整合到法律政策的制定之中。[19] Michael Lockwood等人通过对澳大利亚环境治理的实践进行研究,认为社区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多中心合作的环境治理模式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综合共同发展,有利于各种权利的分享,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20]

参与式环境治理模式研究: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成为近年来西方环境治理研究中的常见主题。学者Brian Head和Neal Ryan探讨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治理问题方面确立规划伙伴关系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如何超越简单的咨询形式真正参与到环境治理之中,从而更多的以参与式协作形式共同治理环境。他们认为,参与式治理将是未来环境治理的发展趋势。[21] Neil Gunningham认为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参与者包括所有重要且相互依赖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在环境治理中有协作或合作的协议,合作目标明确并有正式的治理结构和明确的工作流程。[22]

国外关于参与式环境治理的政治社会背景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Harriet Bulkeley等学者认为环境政策领域内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变化动态能够反映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变化。[23]学者Scott Lash等人认为,随着环境风险的扩散和矛盾的不断增加,出现了新的“责任冲突” 和“风险社会”,面对这种“风险社会”,传统的政治性环境管理越发显得无力,非政治性在当代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24]在这一背景下,市场、社会和公民开始参与到环境治理之中。学者Susan Owens[25]、Dan Bloomfield 与Kevin Collins等[26]、Anna Davies[27]等人认为从“21世纪议程” 和世界银行的倡议等文件,以及政府环境政策,地方政策和规划系统中可以看出,公众需要更多参与环境决策过程。学者Michael Mason认为,除了规范性的民主决策承诺以外,参与式决策能够更有效地提升环境信息公开度和民主合法性。[28] Chris Rose认为西方国家民众在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丧失了对国家的信任和信心,这种信念促使产生更加包容的公众参与形式,从而减少公众经常表达的对政府信任的丧失,并且强调了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由此认为参与不仅能够加强环境决策,而且可以延续民主。[29]

学者Harriet Bulkeley和Arthur P.J. Mol 提出参与问题是当代环境治理问题争议的核心问题,他们在总结了西方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因如下:参与有助于弥合解决环境问题的治理行动者的经验、价值观和做法之间的差距;参与有助于澄清环境问题出现的原因,使问题能够得到更多的认可;参与能够提高参与者参与环境决策的质量和对环境决策的支持度;参与可以促使各参与者作出承诺以及增加民主内容来提高决策质量。[30]

西方学者根据社会发展的趋势,提出并论证了参与式环境治理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提出了参与式环境治理可能面临的困境:诸如,如何组织和制度化参与、哪些力量可以作为参与者、参与者可以参与到决策的哪些方面、如何防止参与无效政策的制定等。这些问题的提出对研究中国参与式环境治理模式具有同样的研究价值。

(四)国外关于中国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

西方文献中对中国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对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对中国公民环保意识方面的研究;对中国环境治理存在问题和改善建议的研究。

对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Michael Palmer研究了中国的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和监督等各种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认为中国应进一步加强完善环境法律法规。[31] Rachel E. Stern通过研究福建屏南县村民对荣平联合化工厂的环境诉讼案件,探索了中国环境法律的运作模式和案件当事人如何努力实施法律。[32] Vincent Cheng Yang研究了中国环境法规的发展历程,他认为目前中国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主要依赖行政手段和民事制裁,对环境污染的约束力不足,建议利用刑法制止环境污染行为。[33] Rachel E. Stern认为中国开设的环境法庭有利于重塑环境法,是中国地方官员对环境保护承诺的表达方式,体现了中国领导者对环境问题的重视。[34]

对中国公民环保意识方面的研究主要有:Yanqi Tong对中国部分城市的地方官员和企业家进行了调研,结果证实他们具有较高的环保意识,但是这种环保意识并不能形成具体的环保政策。他认为政策制定者不愿意牺牲经济增长速度来制定和落实环保政策,只有当经济发达且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政策制定者们才会更加关心环境污染的治理。[35] Rosa Chun通过研究中国山西7家中国能源公司的472名煤矿工人,认为中国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一定贡献,且企业公民的环保意识普遍较高。[36]

对中国环境治理存在问题和改善建议的研究:中国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也是国外学者研究的焦点,观点主要集中于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环境的政策倾向性,如Abigail R.Jahiel认为中国环境管理较为复杂,政府追求的高能耗资源密集型发展战略加大了环境污染程度,同时中国的环保机构也存在着权力不足和各层机构间缺乏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为中国环境管理带来了难度。[37] Elizabeth C. Economy认为中国环境污染问题非常严重,且已经引发了中国中央政府的重视,但是在具体的环境治理政策执行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着理念上的差异,地方政府官员更加重视经济发展而非环境保护。因此,她认为中国的环境治理需要的是自下而上的政治和经济改革。[38] Jane E. Cohen等借鉴了2009年和2010年铅中毒的相关信息,认为中国政府在医疗卫生保障、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是仍旧存在着地方官员认为经济发展高于环境污染治理以及环境信息获取困难等问题,他们提出为了有效解决铅中毒,必须打击工业污染,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39]

国外众多学者在对中国环境治理现状进行探讨的前提下,提出了各种政策建议和新的治理模式。Gerald Chan等学者通过研究中国国内环境治理与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关系,提出了中国中央政府迫切需要脱离当下昂贵的控制和指挥的环境管理模式,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激励地方官员接受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的治理框架。[40] Robbie Ali等学者以中国环境污染的现状以及政府对公众参与的支持为研究背景,探讨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治理参与式研究(Community-Based Participatory Research,CBPR)在中国的适用性,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协作式的研究方式,将社区成员、组织代表和研究人员作为平等的参与者。通过研究证明CBPR在中国具有可行性,前提是必须要重视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41] Guobin Yang认为中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能够成为中国民主社会变革的场所和媒介,可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渠道,帮助公民提高参与技能。[42]

二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一)国内公民环境权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

中国引入公民环境权的研究相对较晚,1982年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一文对中国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具有里程碑意义,引发了国内学者的研究热潮。但是从现有文献来看,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理论基础来促进环境治理的国内研究大多只是简单提及,梳理现有的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属性、内容以及保障三个方面。

1.国内学界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属性方面的观点分歧较大,主要有公民环境权肯定论和否定论

肯定公民环境权的主要代表观点:国内环境权研究的领军人物蔡守秋先生认为公民环境权实质是“法律上的权利”,即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合理享有各种环境要素、环境资源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具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43]陈茂云教授则认为公民环境权因其环境利益性而表现出类似财产权的特质,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属于人身权的新型人格权。而吕忠梅教授将公民环境权界定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44],她认为将公民环境权认定为人格权过于片面,公民环境权应当是一种在现代国家中独立存在的、确定的“基本人权”。[45]陈泉生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与生存权相关却又不包容的新型人权。[46]谷德近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一直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主要依靠社会习惯保障环境权,故而他将公民环境权视为一种“习惯权利”,即公民环境权是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的制度事实。[47]吴卫星博士认为公民环境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具有公法意义,不可或缺。[48]

否定公民环境权的主要观点:朱谦教授否定了环境权是独立的权利形态,他认为环境物权足以包含环境权,即公众享受良好自然环境的权利实际上是公众作为环境物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享有的物权。[49]而徐祥民教授所持“环境义务先定论” 从根本上否定了存在公民环境权,他认为环境权是全人类在环境危机时刻以先行履行义务为存在条件的整体的自得权,因而环境权难以具体到每个公民,权利和义务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徐教授认为应当明确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才能够有效地实现环境保护。[50]

在本书研究中倾向于认可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这一观点,公民享有享受环境要素的权利和具有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的义务。

2.关于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的讨论,学者间的意见分歧也较大,未形成统一的言论

陈泉生等主张公民环境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所谓生态性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在一定质量水平环境中生活、生存繁衍的权利,即公民享有各种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经济性权利则是指公民对环境的开发利用,即公民享有环境资源权、使用权和处理权等,并且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结合,公民环境权还应包括保护环境的义务。[51]吕忠梅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即公民享有日照权、清洁空气权等环境使用权,享有掌握和了解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享有参与环境管理过程、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纠纷调解等环境参与权,享有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52]高家伟博士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实体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与环境质量有关的权利,程序环境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和诉讼的权利。[53]吴卫星博士则认为公民环境权是生态性的实体权利,是公民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利用和享受,而对于利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吴博士认为应当属于物权的范畴而非环境权。[54]

关于公民环境权的内容,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认为环境权是实体性权利,二是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三是认为公民环境权是生态性的实体权利。在本书研究中,较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认同公民环境权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

3.国内学者主要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研究如何保障公民环境权

肖云等指出中国宪法中并未体现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环境的基本法立法上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详尽,因而,他们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基本权利的属性以及在其他法律条文中强化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司法救济以及相应的补偿制度等。[55]吴卫星认为“环境权的制度保障是当代国家的宪法任务”。他认为环境权作为一种具体权利,国家应通过修宪或宪法解释明确环境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从而对立法、司法、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同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权、公众参与权、环境保护投资以及环境权的司法救济。[56]杨航征等主张要加强保障公民环境权,应当在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同时在民法中明确其基本内容,并且在环境法中具体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和救济路径。[57]刘争明认为基于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属性,在中国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建议在宪法中“公民权利” 部分增加公民环境权,并完善对应的环境诉讼法规。[58]

学者们更多地倾向于应首先在宪法这一基本大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以此保证公民环境权在其他法律法规条文中得到更高重视。就目前来看,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虽未提及公民环境权,但已经开始重视公民环境权的法制化,如在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规定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环境权法制化进程的推进。

(二)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治理模式的关联性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治理的关联性研究成果较少,在CNKI数据库中以“环境权” 和“环境治理” 同时作为主题进行期刊文献搜索,截至2019年4月,共搜索出86篇学术文章。通过对这些为数不多的文章进行梳理,能够发现中国学者对这两者之间关联度的高度认可。

1.关于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治理间的关联性

蔡守秋先生认为需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农民环境权的维护、保障和救济,从而更有利于农村环境治理。他认为目前中国农民环境权的推行存在着立法缺陷、政府机关定位不准、维权意识淡漠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协同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提高农民参与意识和效率等实现农民环境权,加大农民环境治理参与力度,将农村环境治理推向新的阶段。[59]沈海军认为公民环境权能够让公民有充分参与和决策的权利,如此方能有效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公众有效参与和政府公共权力的合理利用,能够在制约政府避免权力滥用的同时增强公民对政府的认可和满意度,从而实现有效的环境治理。[60]李金龙等认为保障公民环境权,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是提高中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之一。[61]杨妍认为要实现环境善治,需要建立公民环境权保障机制,从而促进环境公民社会发展。[62]

2.关于公民环境权与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关联性

学者汪伟全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与冲突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冲突,即公民环境权与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他提出治理环境类群体事件须以公平与补偿为利益核心,一方面要从环境公平的角度设计制度保障公民环境权,另一方面要求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63]任峰等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企业在环境风险认知上的冲突、政府治理中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公民环境权遭受侵害三方原因共同造成的,因此可以经过企业、公众、政府三个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治理环境:一是加强沟通,形成企业对环境风险的统一认识;二是促进公众参与,保障公民环境权不受侵害;三是政府建构“回应—参与” 型环境治理模式,将公民视为治理主体而非传统的治理对象。[64]

3.关于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治理模式间的关联性

学者叶彩虹从公民环境权与地方政府生态职能间的关系进行讨论,认为公民环境权的缺失是造成地方政府生态失衡的原因之一。她认为应设立并重视公民环境权,促使地方政府从单中心环境治理向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模式转变,实现生态参与公正。[65]李慧明认为公民环境权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而公众参与是有效环境治理的基础和条件,因而他强调在环境治理中应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合作尤其要重视公众的参与度,并设立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制度,从而有效解决环境问题。[66]于华江等指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保障农民环境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中国目前乡村环境治理中“乡政村治” 的模式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运行机制和思想意识层面完善这种治理模式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加强乡村环境治理有效保障农民的环境权。[67]

(三)环境治理模式与参与式治理模式的研究现状

中国学者对环境治理模式的研究经历了从单一依靠政府管理到重视市场的作用再到重视公众、非正式组织的过程。

1.政府环境管理模式研究

学者们研究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主要是在政府管理的视角下对环境管理实践进行宏观层面的研究。学者曲格平从1972年开始长期致力于环境管理、环境政策等方面的研究,为中国政府的环境管理与决策提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政策建议。[68]李康教授系统探讨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政策法规间的联系,并研究了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理论问题,围绕环境政策的方法论和设计的具体方法建立了环境政策学的基本理论框架。[69]王丽珂通过对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圈的生态文明范式下的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进行定量分析与评价,认为应当把“生态文明” 的思想渗透到政府环境管理中的每个环节之中。[70]肖巍等主要研究了环境治理中政府行为的差异以及出现的“政府失灵” 现象,提出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应行使有效的环保职能,即政府“必须具有为公众谋求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使命感,并负责任地向社会提供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等公共物品” [71]。还有部分学者针对政府对某种具体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进行研究,如寿嘉华研究了国土资源,汪恕诚研究了水资源的环境承载力等,并针对具体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案。

2.政府——企业协同管理模式研究

学者认为在环境管理中存在“政府失灵”,导致环境管理效率低下,需要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环境管理过程中。如周宏春等学者认为造成中国环境污染的根源在于环境污染治理政策的失效以及执行与监督不力,排污费用政策不合理等,他们认为在重视政府环境管理作用、加强政策执法的同时,需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环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72]于晓婷等指出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政府失灵的情况,为保障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应建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73]

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在环境治理中不仅存在着政府失灵,同时也会出现市场失灵,因此在环境治理中需要重视政府和市场的协作关系,共同治理环境。如学者聂国卿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中国转型时期的环境治理,指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同时体制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也加剧了环境治理的困难程度。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确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目标;改革管理体制,强化政府作用;积极发挥产权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等。[74]陶志梅指出了在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存在“重市场、轻政府” 和“重政府、轻市场” 两种错误倾向,应当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中政府与市场间的平衡关系,从而寻求环境治理中政府职能的创新。[75]樊一士等指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环境治理应逐渐引入市场机制。[76]张彬等通过分析中国环保投资和能源开发中的问题,探讨了环境治理中政府与市场间的合作模式:政府出面保证环境基础设施,承担环境管理与监督作用;企业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 承担由他们带来的环境污染的风险。[77]

3.参与式环境治理模式研究

在多年的环境治理中,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力度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出现了“政府失灵” 和“市场失灵” 的现象,国内大量学者开始探索社会公众对环境治理的意义,学界逐步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和参与式治理模式展开研究。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研究:学者洪大用认为目前中国环境治理存在着“治理失灵”,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治理主体不完整,他认为应重视中国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将公众作为环境治理主体之一,通过此种路径改善中国环境治理。[78]刘兆征则认为中国出现环境治理失灵的原因主要在于环境治理体制不合理、机制不完善等,他认为若要真正解决环境治理失灵问题,就必须“改革环境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79]。杨妍认为目前中国的环境治理模式中加入了环境公民社会元素,环境公民社会是实现环境善治的基础,其中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对环境治理发挥着不同的促进作用。[80]郑思齐等认为“公众环境关注度能够有效地推动地方政府更加关注环境治理问题” [81],从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和力度。肖建华认为由于公民社会能力的扩展,参与式治理成为地方环境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82]

参与式环境治理模式研究: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路径以及重视环境治理中不同主体力量发挥等几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常杪等通过对环境公众参与进行分析,提出了中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体系框架、思路和实践路径。[83]吕丹认为公民参与是现代环境治理的主要表现,环境治理参与路径主要有公民个人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两种,并通过研究强调在环境治理系统中必须要重视发挥公民的环境治理主体作用。[84]杨小柳研究了洱海流域的环境问题,认为环境治理成效的改善需要开展参与式的环境治理,充分整合政府、专家、环保组织和居民多主体的力量,尤其应重视居民环境主体意识的培养,鼓励居民参与环境治理,从而提高流域环境治理效果。[85]辛方坤等以嘉兴市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实践和经验为研究对象,认为中国参与式环境治理不仅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86]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评

通过对以上文献进行梳理不难发现,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国内外学者对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现状、环境治理理论与实践模式的构建等方面内容做了大量研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加,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各种学科交叉其中。这些研究对保障公民环境权和增强环境治理效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但是就现状来看公民环境权作为新型“人权” 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环境治理的效果也差强人意。

首先,在既有关于公民环境权的研究中,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可公民环境权的应然性以及保障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治理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公民环境权具体的权利属性、概念、内容等方面仍旧存在着理论争议,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对保障公民环境权带来了挑战。中国作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更重视判例,大陆法系则更重视法条。因此,中国学者在研究如何保障公民环境权不受侵害时,应更重视通过研究将公民环境权列入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中,然而能够应用到实践中的具体权利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

其次,关于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治理模式方面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均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国外学者的研究更重视公民环保意识、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相比较而言,国内学者的研究更加本土化,但其中有着类同之处:如均提出政府环境管理的弊端;公民环境意识提高对于环境治理的意义;重视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环境治理;各种环境治理模式的构建;等等。尤其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尤其重视公民和公民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参与力量发挥等方面的研究,有大量的文献产出,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但是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国内学者或泛泛而谈应重视环境治理中公民的作用,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然而并未给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受国外研究的影响,在研究时将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市场视作同等参与治理主体,称之为多主体参与合作的环境治理模式,而这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现实相脱离。而且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治理关系方面的研究也较为薄弱,目前大部分文献中公民环境权和环境治理都是相互独立的两种研究主题,这难免会一方面忽视了环境权的实践意义,另一方面缺失了环境治理中重视公民参与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