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探索我国高校校园教育保险救济制度
在高校扩招后,由于实行收费教育,家长和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普遍加强,高校校园侵权行为事件不仅绝对数增大,就是相对数亦有所增加。为避免这种尴尬局面,一些高校因噎废食,片面采取消极的预防手段:不仅正常的教学内容采取变通办法,就是体育课,也是怎样保险怎么上。例如,能促进身体全面发育的游泳活动基本取消,使得大学生们基本上都是“旱鸭子”,缺乏保护自己和救助他人的技能;不准师生组织春秋游或户外大型活动,怕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由于缺乏必要的锻炼和活动经验,造成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普遍较差,因而更容易发生事故,并由此造成恶性循环。这显然和国家大力提倡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相矛盾,也不利于高校的长足发展。
教育部21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高校自行承担,赔偿金的来源以高校自筹为主,主管部门或高校举办者协助筹措为辅。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更是明确了高校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承担,这样就使得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地位更加被动。加之我国高校校园教育保险起步晚,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处理高校校园侵权行为方面实行教育保险救济社会化的经验,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国发〔2008〕11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了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使一些高校相继建立了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有少数高校推行了向政府购买城镇意外伤害责任险保险制度,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其保险制度不完整,保险的范围和力度有限,不能从根本上缓解高校校园侵权行为带来的困扰。为此,本文参照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我国一些地区在建立教育保险机制的有效做法,提出以下思考意见。
(一)建立国家高校校园侵权行为赔偿准备金体系。即通过立法形式,以省为核算单位,采取政府拨款、社会捐资、高校集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并考虑在赔偿准备金体系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统一的高校责任保险金,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高校责任险。
(二)明确要求以高校为单位参加责任保险,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个人人身保险,并适度考虑特殊大学生的情况,并以区别对待,如要求体育生、野外实习生必须交保险,一定范围的贫困生缴纳保险金减免等。
(三)组建专业的高校校责任保险公司,实行在校大学生团体保险,以减少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提高保险金的使用效率。
总之,建立完善的高校教育保险救济体系,可以有利于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处理,也有利于保障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这为最终实现高校和大学生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有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