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教育保险救济与防范制度
第一节 国外高校教育保险救济的社会化状况
研究国内外高校校园侵权的救济方略可以不难发现,在近代先是由国家制定侵权法来调整,但这种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正和公平。特别是侵权人由于过失给大学生带来的伤害,导致巨额的赔偿和名誉的损失,往往使校方和教师很难接受。因此,必须寻求社会保障制度来进行协调。
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都分为两部分,即全社会统一的保障性补救制度和有关高校校园内单行立法规制下的社会性强制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学说和福利国家的思想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安排,它通过政策弥补高校校园受害人的损害,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由于这种制度性安排不考虑损害的原因和个人的侵权责任,只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救济,较之侵权的损害赔偿,它更深入地体现了分配正义,因而突破了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给侵权法的理论和实施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另外,它的运行成本也比侵权诉讼低得多,因而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
校园责任保险首先出现于法国,有关立法经过自身的发展和实践的检验,最后确立了公立学校教师的民事责任由国家代理的制度,出现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后由国家理赔。该制度安排减轻了校方和教师突发性的经济重负,减少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因而受到校方、教师和学生的欢迎。其后为德国等欧美各国所仿效,发展十分迅速。
在日本,用福利的形式解决高校校园侵权赔偿问题,也被认为是成功的范例。它实行的保障制度涵盖了国家赔偿和社会保险两方面。日本的教育法学认为,国立高校和公立高校的经营管理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在其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另外,日本还建立了非营利性的全国社会保险组织——学校健康会。该会由日本文部省牵头,绝大多数高校都自愿入会,并按比例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因高校校方或教师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时,这一保险组织将负责理赔。
加拿大教育归各省负责,因而侵权赔偿亦只能在省一级范围内进行保险理赔。它们采取全省范围的集体保险方式向高校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也就是高校向教育保险公司投保,出了侵权伤害事故后由教育保险公司理赔。
在德国,法律规定,所有高校发生的灾害,都被看作劳动灾害保险法上所定义的劳动灾害。以校内、上学放学路上、校外活动中的各种灾害为对象,以各高校归属管理的各级地方政府的保险工会为保险者,进行包括致残抚恤金在内的保险支付。
从以上各个国家高校教育保险救济社会化实施的情况来看,日本由于其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社会福利的范围较广,在高校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实行了国家赔偿和社会保险组织理赔两条腿走路的制度,这种做法比其他国家的单一理赔方式更为先进,更值得我国在探讨高校教育保险救济社会化机制方面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