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与保护】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条文注释
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生产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注册,此即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当然,这项原则有例外,即对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如烟草)的商标,法律规定必须注册。
注册商标分类则是指根据注册商标使用对象以及使用目的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其中,本条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本条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和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性,相关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其有以下几层含义:(1)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2)商标专用权归属于商标注册人;(3)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索引
加拿大标准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92号)
本案要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据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尽管证明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作用不尽相同,对其进行可注册性审查的标准亦不完全相同。但是,证明商标是否具备可注册性,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有关基本规定审查。
●相关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