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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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的规定。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其内设机构,有法定的名称,法定的职能以及法定的地位。

商标局是全国统一办理商标注册的法定机构,其同时主管全国商标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局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因此,虽然商标注册统一由商标局负责,但是商标使用的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职责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法第六章、第七章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构,它与商标局是平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其与商标局的关系、其在处理商标争议中所处的地位,都在商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从而确定了商标争议的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