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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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条文注释

按照本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其既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已实际使用该商标,还是准备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称为商品商标,在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称为服务商标。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但是他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涉及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理论上将服务看作特殊的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提供服务。因此,尽管有所区分,但它们可以适用相同的规则。本条第2款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也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都包含在内的。

相关案例索引

黄某等诉李某、某商标事务所申请人资格确权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黔高民二终字第39号)

本案要点

关于注册商标申请权的性质,虽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申请权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商标申请权的本质看,其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因此,即使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益,申请人的申请权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