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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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本法第一条在规定立法目的时也明确,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本法制定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范围过窄,未能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这种情形亟待改变。本章第十五条对国家监察的对象进行了列举,大大拓展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我国国家监察组织体系是一个由众多监察机关所构成的体系严密的整体,对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人员所涉监察事项,须明确监察机关的分工,从而保证监察工作的有序高效。在确定监察机关的管辖时,需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保证各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保留一定的机动性,以应对复杂的反腐败形势的需要。因此本法既规定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则,还对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报请指定管辖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