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责的规定。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通过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为中央到区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是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和国家监察立法的主要初衷之一。《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表明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区别于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区别于被统称为“一府两院”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属于国家机构序列中的新型机关,即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专责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地位。
对于《监察法》第三条所采用的“专责机关”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将各级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统一,保障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协调的客观要求。纪检部门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是我国反腐工作中形成的宝贵制度经验,但在以往的监督体制中,纪委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时,二者的级别和规格不匹配,难以充分协调开展工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级别相当,在工作机制上统一接受党的领导并合署办公,能够有效提高反腐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将各级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能够与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保持一致,从而实现党纪和国法的衔接。其次,将各级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整合了以往分散在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反贪污部门、反渎职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机构和部门中的监督权,集中统一行使国家监督权力,强调了其监督职能的集中性与统一性。此外,《监察法》采用了“专责机关”的表述对监察委员会进行定位,而非我国立法中更为常用的“专门机关”或“专职机关”,意味着《监察法》着重强调各级监察委员会所承担的反腐败职能不仅仅是一项职能,同时也是一项责任。这与《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的“权责对等,严格监督”的国家监察工作基本原则相一致。
二、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按照本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主要承担三项职责:
第一,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国家监督也应当与此保持一致,以实现党纪和国法的协调;同时,对于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纪的公职人员,也必须依法实施国家监察,以保证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被纳入到监督范围中,扫除监督死角和盲区。《监察法》第十五条详细列举了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这范围实现了从“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保证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无缝衔接、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第二,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调查职能分为两大类,分别为职务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调查职责包括了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同时,《监察法》对于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设定了不同的调查程序和处理方式,如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仅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工作。换言之,各级监察委员会并非单纯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机构,还应当承担开展廉政建设和其他反腐败工作的职能,如《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践中,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创新体制机制,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适当增添反腐预防性措施,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全国各族人民和各机关、团体、组织的共同职责。我国《宪法》序言部分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于国家监察机关而言,清醒认识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