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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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国家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的规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首要要求和基本遵循。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证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反腐败工作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从全局着眼,从长远出发,对反腐败斗争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部署,真正实现反腐败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方针,坚持反腐败的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策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中央确定的改革试点方案始终强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要求各级党组织担负起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作为改革顺利开展的最根本保证,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党心民心所向。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将反腐败斗争视为关系党生死存亡的大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制定《监察法》,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有利于从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等方面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解决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协调开展,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党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体现在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上。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展国家监察工作,要把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推动国家监察制度尽快落地,确保国家监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时间以来的理论指引。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将其写入《宪法》。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高度的理论自信和理论自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为指导,推进国家监察工作有序开展。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主要任务,回应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了关于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备论述,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并进行系统学习。

三、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制度。“集中统一、权威高效”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概括,也是对国家监察体制特征的总结。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的问题。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监察范围过窄,导致反腐败覆盖面有限。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通过改革纪检体制、完善巡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党内监督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覆盖。因此,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拓宽国家监督的覆盖面,解决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局面。其二,反腐败力量和资源分散,导致反腐效能不高。就以往的反腐监督体系而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的重复损耗,未能形成合力。其三,反腐败职能的集中统一体现不足,反腐败机关的权威性有待加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行政系统内设有行政监察部门和预防腐败部门;检察系统内设有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机构;另外国家还设有审计部门等专业性的监督机构。由于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系统,各反腐败机构之间在职能衔接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反腐工作的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部分机构如国家预防腐败部门权威性不够,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不足,导致监督效率不高,预防效果不彰。通过制定《监察法》,建立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制,将以往分散在多个机关之间的反腐败资源和力量集中到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权威的地位和有效的调查手段,能够结束我国反腐败“九龙治水”局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