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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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理解与适用

[书面申请与口头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以表达其申请复议的意愿和要求的活动。复议申请书是书面申请的具体表现形式。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内容。(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复议请求主要包括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发给许可证);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何种赔偿等。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包括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复议要求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他能够说明问题的材料等。(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2.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表达其申请复议的意愿和要求的活动。

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申请人口头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说明其所在组织的名称、住址等;阐明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指明具体的被申请人等等。

(2)申请人应当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亲自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是必须是到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也就意味着要求申请人应当到场当面提出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应当当场作好详细记录,并询问有关情况,写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署名日期等。

▶条文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2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7-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