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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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监护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注解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抚养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的责任。抚养义务与监护职责不同。抚养是一种供养责任,实质内容重在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而监护职责是一种监督保护责任,其实质内容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保管、民事行为的代理等。

应用

6.家庭暴力如何应对?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7.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一刀两断”吗?

现实生活中,虽然父母尽心尽力地照顾、教育着自己的子女,但是还是难免有“不争气”“屡教不改”的孩子,让父母伤透了心。当情况严重时,便会出现一些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的事情。

根据本法第11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按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到18周岁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只会让他们越学越坏。这是一种不负责任、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8.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的,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位,作了如下的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9.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35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7-32、34、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18条;《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23、25-29、36-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注解

本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的规定。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觉地有意识地根据社会需求和子女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实践对子女施以一定教育影响的社会活动。

家庭教育首先是德育。德育是家庭教育中最重要的内容,家庭教育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应用

10.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有哪些?

目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孩子是家庭的中心。在许多家庭,孩子是这个家庭里的中心,有的甚至是绝对的中心,一切都为了孩子,一切都为了满足孩子的要求。这样教育出的孩子容易缺乏家庭伦理观念。(2)不打不成才。许多家长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家长教育孩子的态度生硬,言语粗鲁,缺乏感情,甚至挖苦、打骂孩子,损伤孩子的自尊心。由于家长的严厉教育方式,往往造成孩子性格压抑、心理自卑、胆小怕事、缺乏自信。(3)冷漠。在不少家庭里,孩子犯了错,家长往往采取不理不睬的方式来对待,有的甚至一个星期甚至十几天都不与孩子说话。(4)“望子成龙”和“望女成凤”。家长为了让孩子以后“出人头地”,强迫孩子学习各种技能。忽视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一味地“拔苗助长”,结果过犹不及。(5)事事包办。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很可能导致部分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事无巨细,包办代替。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不能使孩子受到教益,反而滋长了孩子的依赖心理和惰性心态,把孩子娇惯成缺乏自信,甚至是骄横自私的人,使家庭教育无法实施。(6)百般袒护犯错的孩子。家长对于孩子的错误总是百般袒护,为孩子开脱。面对来自别人的批评,家长不从自己孩子身上找原因,也不帮助孩子纠正错误。这样培养出的孩子容易缺乏责任感。(7)家长教育孩子的态度不一致,宽严尺度不一,导致父母一方管,一方宠,造成孩子是非不清、莫衷一是,同时也会使父母在子女心目中的威信降低。(8)放任自流。这一类家庭把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推给学校,对孩子在校表现不管不问。这些家庭中的孩子,在放学以后无所去处,很容易和社会上一些有不良行为的少年混在一起,从而成为问题少年,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14、15条

第十二条 【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应用

11.家庭教育指导应遵循哪些原则?

家庭教育指导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成人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应遵循下列原则:(1)方向性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相一致,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家长主体原则。指导者应尊重家长,确立为家长服务的观念,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家长在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指导者应鼓励家长根据家庭的特点,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双向互动原则。家庭教育是家长与孩子互动的过程;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导者与家长、指导者与孩子、家长与家长互动的过程,是家长自我教育的过程。要努力创设指导者与家长、家长与家长之间互相学习、家长与孩子双向沟通的环境与条件。(4)分类分层指导原则。按照家庭教育总体目标,确定不同学龄段孩子家长和不同类型家长的指导内容和要求,形成分类指导、分层递进的指导工作体系。(5)整体性原则。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坚持学校、家庭、社会合力实施的整体性;坚持素质教育贯穿人的一生,与创建学习型家庭和推行终身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大众传媒的资源优势,形成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整体氛围。

第十三条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注解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也是未成年人认识世界、认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未成年人权益家庭保障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重要体现。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

应用

12.本条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义务教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因此,这就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到以下两点:(1)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党中央、国务院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贫困家庭教育支出的压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在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之外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充足物质保障。(2)转变观念。破除“重男轻女”“读书无用”等落后思想,着眼于适龄未成年人德智体等的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11-13条

第十四条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注解

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是指未成年人寻求、接受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消息的权利。

应用

13.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认定: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能否理解,并预见相应的后果;标的数额等方面。(2)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只有决定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时,未成年人才享有知情权。

第十五条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注解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由此可见,男女结婚必须首先达到法定年龄且完全自愿,而未成年人均是不满18周岁的男女,所以未成年人结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应用

1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会造成哪些弊端?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会造成如下弊端:(1)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重要阶段。未成年人早婚会使未成年人过多考虑两性问题,破坏整个身心发育平衡。(2)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未成年人早婚会分散未成年人的精力,使学习成绩下降。有的未成年人因此过早地中断学业,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机会。(3)给生活造成混乱。早婚未成年人一般缺乏家庭责任感,不会关心对方,不会料理家务。突如其来地要他们承担家庭重任,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心理上压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4)导致早育。未成年人早育现象,将严重影响少女的身体健康。据有关资料表明,早育会增加产期母婴的死亡率。青春期怀孕,孕妇易患高血压、心脏病、风湿热等多种合并症,同时,在分娩时又易出现软产道裂伤、产后出血、胎盘早剥等产时并发症,造成母婴死亡率增高。有了子女后,未成年人父母本身身心还发育不健全,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教育和抚养子女。(5)家庭不稳定。家庭稳定需要双方心智的成熟和一定物质条件的保障。未成年人缺乏对婚姻生活的心理准备,也没有谋生的手段和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家庭关系脆弱,容易导致家庭破裂。

总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应强行送未成年人走进婚姻的“牢笼”,承载起与他们的年龄不相匹配的家庭生活和生儿育女的重担,使他们丧失了童年,泯灭了童心。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应让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6、10条

第十六条 【委托监护】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注解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委托监护具有如下特征:(1)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被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监护权转移应该有监护人与受托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口头协议还应有第三人证明。(2)被委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能力,是指实际具有对未成年人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能力。(3)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这要视双方约定的内容而定。(4)监护权转移不消灭监护人资格,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如果允许监护人通过委托的形式变更监护人,不仅使法律后面规定的监护设立方式失去了意义,更主要的是动摇了监护人的确定是以对本人的信赖的基础。所以,委托监护不具有变更监护人的作用。监护人与受托人不同。受托人因监护人的委托而代行监护的职责,其本身并不一定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之内。

应用

15.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能否被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被免除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不能不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也只能说明其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上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并不能免除责任。而受托人则不同,受托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和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和受托人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请求权及于民事责任的全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在监护人或受托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托人存在如下内部关系:监护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受托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补偿;受托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受托人过错范围以外予以补偿。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