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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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1]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定义】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注解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定义为未成年人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出生之日起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其中包括了多个年龄段。一般分为:乳儿期(从出生到满1周岁)、婴儿期(从1周岁到3周岁)、学龄前期(从3周岁到6至7周岁)、学龄初期(从6至7周岁到11至12周岁)、少年期(从11至12周岁到14至15周岁)、青年期(从14至15周岁到18周岁)。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公民的生理年龄未满18周岁。

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普通的未成年人,还包括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男性未成年人,也包括女性未成年人;不仅包括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业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应用

1.在我国未成年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做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是指公民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人民代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被选举为代表人民意志作为人民代表亲自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未成年人可以接受馈赠吗?馈赠的财物是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不论是多大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自己接受别人的赠与,而不需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赠与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也是一样,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未成年人购买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

同样,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但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贵重”物品除外。

然而现阶段,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消费水平也相应提升,究竟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34、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注解

本条是对本法第3条中受教育权内容的规定。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而且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全面的教育,包括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理想教育侧重于使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胸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道德教育侧重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广大未成年人具有高尚品德和社会公德。文化教育侧重于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掌握基本的科技文化知识。纪律和法制教育侧重于使未成年人养成纪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自觉守法。

应用

4.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当重点突出什么?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要突出重点,即思想道德教育。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注解

本条是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是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强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一项工作原则,具有现实针对性。未成年人是一个相对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智力、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的群体,其人格尊严容易受到忽视,实践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情形屡屡发生。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原则。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没有成熟,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这样才能切实地保护未成年人。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很多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都遵循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如此。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受教育的绝佳阶段,而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也是国家和社会繁衍、延续的需要。由此可见,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不能片面地只讲保护,忽略教育,也不能忽略保护,只讲教育。保护和教育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注解

本条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规定为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可见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关系重大,情况复杂多变,涉及人数众多,是一项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是外在的保护,都不足以做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时时处处的保护。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实践证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增强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受侵害的机会和程度。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责任】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解

国家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其中权力机关有责任制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并对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政府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起组织、协调作用,其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各项国家重大决策,又是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能总揽全局,统筹兼顾,组织、协调不同的政府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工作,使各方面的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克服部门主义、地方主义等弊端;政府部门是具体保护未成年人的行政机关,其根据自己的职责履行不同的保护任务,对未成年人有着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有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检察机关在控检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其中包括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有职责采取有关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中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责任】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解

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结合在一起的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有利于吸引、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保护未成年人,同时又能通过集体的力量对未成年人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目前我国承担较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社会团体主要有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一些社会团体有保护和协助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这些社会团体包括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律协等。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注解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作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奖励的一种行政行为。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表彰主要是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一般是物质奖励,即给予一定的奖金、经费等。

应用

5.实践中,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的主体和受表彰、奖励的对象分别是什么?

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表彰和奖励主要由各地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大、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开展。有些表彰和奖励由团委、律协等社会团体作出,有的由其他社会组织作出。

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等。所谓显著成绩,是指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模范履行职责,具有奉献精神,积极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解决难事、做好事,表现突出,工作有成效,社会评价高,等等。实践中,具体称号有保护未成年人先进集体、保护未成年人先进公民、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等。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