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坏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策协同和支持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改新增法条。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各个方面加强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本条规定授权各地方人民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条文解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科技、财政、人才、产业、金融等各领域的政策措施,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国务院2015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规定:“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一、关于政策协同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领域和政策较多,要真正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必须各个部门加强合作,政策协同。本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方面之间都要加强政策协同。
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投入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第二条规定:“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中规定,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
2.税收优惠
根据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因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获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一方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另一方面,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方面,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一方面,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关于企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人才评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一些地方也对人才评价作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广东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人员的职称评定应与其他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凡经单位批准从事应用技术开发、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或领办科技开发企业的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时,以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实绩为主要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市在示范区建立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职称评价制度,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4.金融支持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和支持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制度设计,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
5.政府采购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三(二十四)规定:“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6.军民科技融合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规定:“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军品承研、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办法,引入基于资格审查的军品市场准入制度,扩大军品市场的准入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口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名录。在满足军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用于武器装备研制,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口企事业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本条第二款规定赋予各地方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措施的权利,这一授权性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目前一些地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积极创新、大胆改革,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本款规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促进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
本款所称“更加有利于”的措施,是指各地方在本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例如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等实际情况,制定比50%更高奖励比例的政策措施。从目前各地方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已经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具体政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比例作了比现行法律更高的规定。例如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湖北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根据新修改的法律规定,上述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有关规定可以继续实施。此外,各地方还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人才、政府采购等方面进一步出台相应的具体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给予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