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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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改新增法条。目的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财政资金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

条文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链、产业链与资金链的融合,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一方面需要国家财政资金的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激发市场的力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创新活动,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直到形成新产业。本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规定了三个层次:

一、财政资金投入

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来看,政府财政在科技转化方面的投入还需要加强力度,适当提高比例,使政府对全社会的科技总体投入起到引导作用。中央财政作为国家资源配置的重要机构,投入重点领域为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航空航天、国防等战略性技术领域等公共科技领域。这些领域的研究能够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而地方财政作为区域资源配置的主要机构,其投入的方向是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能够迅速产业化的研究,这些研究关系到地方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能够带动整个地区经济发展。2013年,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6184.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科技支出的2778.5亿元,占财政科技支出的比重为44.1%;地方财政科技支出3456.4亿元,占比为55.9%。政府研发经费投入约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四分之一。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要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按照本条规定,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一是从投入的领域来看,财政资金投入不仅要投向市场失灵领域,而且要投向因市场发育不完善导致企业投入不足但又亟需发展的技术领域。二是在编制预算时,为促进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适当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比例。

二、社会资金投入

按照本条规定,国家财政资金要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实践中,我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很多引导基金,是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主要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重点向科技型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最终依靠市场的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以弥补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就需要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降低创新风险。

三、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按照本条规定,国家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一是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二是在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上,注重引入社会资本,注重体制机制的创新,形成多元投入、功能互补的资金投入体系。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由政府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用于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带动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创新。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多方面合力,改善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激励和引导个人、民间组织、非营利机构对科技的投入。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资金。政府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本法对于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相关规定

《财政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