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改新增法条。明确了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与科技进步法、专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条文解读
科技成果国家实施是在特定情况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做出该科技成果国家实施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的科技成果。国家实施的前提是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需要,在国家爆发战争、大规模疫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国家采取科技成果强制使用的措施。
科技成果国家实施制度在我国已实施多年,现行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科技成果国家实施后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如果用于商业目的,不仅背离了国家实施的目的,而且也侵害了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施制度是为了防止科技成果的发明人对其成果进行不适当的垄断,但是不表明国家都可以无偿取得科技成果。有的情况下,科技成果的发明人仍有权要求实施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实施他人的科技成果而获得利益的,也应当向科技成果发明人支付实施使用费。
需要说明的是,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国家实施的主体和程序,明确强制使用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科技成果完成人支付合理的报酬。考虑到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文件,对财政和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相关科技成果国家实施的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有的科技成果是国家可以无偿实施的,有的需要有偿取得,具体实施中可以援引相关的规定。比如,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因此,本条对于科技成果国家实施的程序以及补偿的标准等内容没有做出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9条、第57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