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对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的修改。按照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删除了原条文中的“计划部门”。此外还有一处文字修改,将原法中的“职责范围”简化为“职责”,使条文更加简练明确。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是科技成果转化在市场经济推动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通过制定计划、规划,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职责
本条第一款所称“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责划分,科技部主要工作是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中规定,科学技术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本条所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指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发改委是国务院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其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有: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本款删去了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中规定的“计划部门”。因为原法是1996年制定的,当时所称“计划部门”,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于1998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决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并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本款中“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是指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应各自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地方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负有管理、指导和协调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本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地方行政法规和政策;(3)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投入,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4)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5)组织实施、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对地方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1)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2)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3)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4)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5)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6)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七条规定:“市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对孵化阶段科技企业的支持。”
相关规定
《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