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纽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纽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称,包括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采取的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程措施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必须依法加强管理。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法律上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职业病防治法部分条文再次作了修改,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核准的两项行政审批。同时,2016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留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查职责。
条文解读
一、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必须保证资金投入,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对于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求。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责任统一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2016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本款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职责。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即可施工,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仍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三、所谓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根据、范围和内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及职业病危害程度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评价结论及建议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十二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本条第四款是2016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增条款。第一,规定了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规定了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016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查职责,改为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仅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