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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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纽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纽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休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休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病防治规划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个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该《规划》对2009年至2015年期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措施等作了指引性的规定。各地方根据国家的防治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也纷纷出台了有关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统筹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应当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要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一旦某一地区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该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条文解读

按照本条规定,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要组织实施,即采取措施落实规划,实现规划。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职责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起着重要作用:一是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尤其是要协调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劳动保障几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使它们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是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尤其是要进一步理顺当地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避免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三是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尤其是在发生重大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当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处置危害事故,处理好职业病病人各方面的保障;四是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即各级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支持防治机构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硬件配置以及软件服务水平,开展对职业病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五是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主要是要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乡镇一级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目前,我国一些乡镇企业和分散的小企业职业病危害较多,分析产生的原因,除了用人单位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致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一些乡镇难以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这里所讲的认真执行本法,就是要自觉学习、宣传本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法。所谓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就是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不要充当违法单位和人员的保护伞,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