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例3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非法的([2007]石民初字第291号)
郭甲、郭乙诉称,2006年1月,郭甲与冉甲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冉甲要求郭甲给付彩礼10000元;由于冉甲与郭甲均在外务工,被告冉乙(冉甲的爷爷)要求郭乙将订婚彩礼10000元送至其手中,于是郭乙与冉丙等人一道于2006年农历5月6日将彩礼送至冉乙家,由冉乙收此款。同年9月,冉甲与郭甲因感情不和而终止恋爱关系,郭甲要求退还此款,冉甲以种种理由拒退。郭甲、郭乙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订婚彩礼10000元。冉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其收原告10000元属实,但不该退。
法院认为,被告冉乙在其孙女与原告郭甲恋爱时,收取原告郭乙给付的彩礼并实际占有,在冉甲与郭甲解除恋爱关系时,应依法退还,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冉甲事先知道被告冉乙收取了彩礼,冉乙收取彩礼的行为属个人行为,故被告冉甲不承担责任。
综上,从恋爱到结婚应该是感情的纯洁融合,不应以财物索取为前提,《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