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例2 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时需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005]山民初字第296)
石某诉称,2004年5月其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10月22日陈某父子到石某处商量完婚事宜,经双方及家庭共同商议并约定二人于2005年3 月6日完婚。石某于2005年1月16日在巫山县福田场镇购买了一套组合家具,老板直接将家具拉到了陈某家。2005年3月6日前石某为准备按农村风俗完婚,花去大量的钱财,但陈某却未按约定时间到石某家迎亲。故石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家具一套,赔偿损失3000元。陈某提起反诉,要求石某返还其婚约财产共计15520元。
法院认为,石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并约定日期完婚,但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了婚约关系,故未能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虽然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婚约关系,但须事前告之对方,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原告方已造成了事实的经济损失,故根据合理、合法、公平的原则,对其损失应由陈某适当予以补偿,其具体数额根据本案案情和当地经济状况依法酌定。至于双方为准备“结婚”而收取的对方的钱物,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互予以返还。
综上,男女双方依风俗订立婚约之后虽然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但依常理必须事前告知对方,否则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