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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 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应有效([2006]古蔺民初字第342号)
1996年11月28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期间,刘某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处于病中。2003年6月刘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2005年8月刘某患病,在泸州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至10月24日症状基本消失出院。李某于2006年3月30日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刘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被申请人刘某辩称,自己属间歇性精神病,婚后几次发病治愈,未发病期间精神状况正常,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未发病期间,其生活能自理,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199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十年时间,证明能与申请人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精神分裂症在泸州精神病院治疗后已消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以及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申请人李某请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刘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配偶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精神症状消失的,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另一方申请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