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继承
【易错易混考点】6
【关键性提示】
重点掌握国家继承中的条约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和国家债务的继承,要熟练掌握各种继承的原则和标准,并能准确地判断哪些应由国家继承,哪些不予继承。
【考点解读】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条约的具体继承因新国家产生的方式不同也有不同。但司法考试中只要掌握“两个继承”和“两个不继承”这一总规则即可。“两个继承”包括:(1)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性条约”,例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方面的条约,属于继承范围;(2)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也予以继承。对于第二类条约要特别注意,有些考生可能会误认为是不予继承的。而“两个不继承”则包括:(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人身条约”,比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2)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也不予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其继承总的规则是“一个标准,两项原则”。一个标准即:该财产与其所涉领土之间有关联。而“两项原则”:(1)对于不动产适用“随领土转移原则”,即对于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一般随着领土的转移而转移给继承国;(2)对于动产则适用“实际生存原则”,即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均应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财政义务,要注意它不包括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人所承担的债务。而国家债务的继承总原则也是:“两个继承”和“两个不继承”。“两个继承”包括:(1)国债,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2)地方化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两个不继承包括:(1)地方债务,即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2)恶债,既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例如战争债务。对于债务的继承,要重点注意区分地方债务和地方化债务。
【真题链接】
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1/33,单选)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解析:B。国家债务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化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即前者为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后者是指以国家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判断债务是否为国家债务,关键在于确定该债务是不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借款,否则都不能予以继承。选项A中,丙国的成立导致甲国原有债务的消除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C中,甲国南方省以本省名义负担的债务属于地方化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不应予以继承。选项D中,元首以自己名义所借的债务,无论用于何处,只能视为其个人债务,国家不予以继承。题中只有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合并成立的丙国应继承,故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