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易错易混考点随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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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制度与大陆架制度

【易错易混考点】7

【关键性提示】

注意比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注意二者在取得方式上的不同;注意二者不同的范围,以及二者的重叠区域;另外要掌握二种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考点解读】

1.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法律地位:沿海国在此区域享有与资源开发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3)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4)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规章以行使上述权利。

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义务: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在行使这些权利和履行有关的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2.大陆架: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的权利义务:(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自然资源以及定居中的生物,但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费用或实物;(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3)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从以上内容可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密切联系。二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都是与资源有关的区域,沿海国都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拥有管辖权;另外从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范围内,两者甚至是一个重叠区域。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海洋制度,区别如下:

【真题链接】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1/31,单选)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答案解析:B。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所以C选项错误。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所以D选项错误。其主要内容为:①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②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③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④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