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语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为一些患有基因遗传疾病的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带来风险控制、权益保护的法律挑战。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脱靶效应”“镶嵌现象”和“多代效应”会对受试者及其后代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可能引发代际冲突、后代人的自由和尊严等价值问题。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暴露出我国在人类基因编辑监管领域存在问题,例如,监管规范散乱、法源位阶较低、法律责任刚性不足、监管部门职权不清、伦理审查和风险控制等监管措施失效等,未来应在法律规制体系和风险控制、权利保护机制方面加以完善。
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存在直接受试者和“基因编辑婴儿”两类侵权受害人。受试者可以《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基因编辑婴儿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为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6条和第109条对自己的“出生前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以上请求权之间及两类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可能会发生竞合。在解释论上,对受损害的法益、“不当的基因操作”、健康风险损害及因果关系等评价将面临一定困难。
我国应通过《基因技术法》等专门性的法律(狭义),采取人类基因编辑“类别化治理模式”,区分体细胞基因编辑、生殖系基因编辑,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完善人类基因编辑行政监管机制,采用“一体化决策、类别化监管、多元化参与”的监管模式;提高对伦理审查相关规定的效力位阶,设立独立的伦理审查机构,坚持伦理审查和科学审查并重,健全跟踪审查制度,提升伦理审查制度的实效;形成基因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以有利于促进受试者权利的全面保护。未来,我国还应在民法上明确“人类基因权利图谱”,并形成有关生物技术、人体试验的法律行为与损害救济的规范基础,应对人类基因编辑试验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机构可以设立自愿补偿机制。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联合第三方机构成立救济基金,保障受试者权利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