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的民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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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低温冷冻技术人体应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在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判决书。案情及裁判如下:沈某和刘某在不能自然生育的情况下,选择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2012年8月,夫妻二人选择南京市鼓楼医院为其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手术中,产生了4枚受精的冷冻胚胎。这4枚胚胎由鼓楼医院保存,并等待合适的时机将其孕育成新的生命。2013年3月,沈某与刘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沈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均要求继承这4枚带着他们孩子的血脉的冷冻胚胎,主张取得这四枚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双方在商量无果后,沈某父母将刘某父母诉至法院。2013年11月25日,宜兴市法院正式立案并依法追加鼓楼区医院为第三人。宜兴市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在综合考量社会效果和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后,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判决,认为胚胎是一种特殊的物,不能适用一般物的处分规则,所以胚胎不能买卖,同样也不能成为继承标的,不可以当作死者之遗产而被其继承人继承。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和《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考虑到这四位失独老人所承受的痛苦,于2014年9月17日判决4位老人共同行使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落幕三年之后,案中的4位失独老人通过海外代孕的方式,于2017年12月9日迎来了一个承载着两个家庭所有希望的宝宝。吴靖:《去世夫妻遗留胚胎父母寻求代孕产子》,《新京报》2018年4月10日,第A12版。在2017年“全国首例废弃冷冻胚胎侵权案”中,一对来自南京的夫妇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冷冻了5枚胚胎(双方委托该医院储存保管),之后双方发生离婚纠纷。诉讼期间,男方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废弃了这些冷冻胚胎。法院审理认定,相对于取精,取卵过程不仅伴有风险,而且过程痛苦。女方为了孕育孩子,自愿忍受身体上的侵害和痛苦做了取卵手术,其作出的牺牲是很大的。而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废弃胚胎,侵犯了这位女性的生育权和知情权。参见冉冉:《丈夫单方废弃冷冻胚胎法院判决赔偿妻子三万元》,http://www.chinanews.com/sh/2018/02-26/8454986.shtml,2020年6月9日访问。在该案中,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单方要求医疗机构废弃承载着女方生育希望、具有潜在生命性的冷冻胚胎,被判决侵权并赔偿女方3万元。这两个案件均涉及胚胎冷冻技术的临床应用,对其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此前,冻卵技术也曾在我国引发了广泛讨论。2015年8月1日,著名女演员徐某某宣布自己已经在美国接受冻卵技术,并称“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而就在第二天,央视新闻就报道称:我国单身女性不能使用冷冻卵子生育,冻卵技术不是为未婚女性服务的,而是为了让已婚女性保存生育能力。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能够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象仅限于夫妻,单身女性不在其列。严慧芳:《单身女性能不能冻卵生娃?》,《南方日报》2015年8月11日,第B02版。但是,该办法和规范是否适用于单纯冷冻卵子的行为是存疑的。事实上,也有不少医院没有将冷冻卵子归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里,支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为其提供冷冻卵子的服务。单纯冷冻卵子,并非一定用于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之中,至少在冷冻之时未必就开始进入这个过程,即用于生育,故并未违反国家有关生育的法律和政策。不过对于冷冻卵子的使用,因其涉及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故需考虑伦理因素,不能像决定冷冻卵子那样不加以限制。使用冷冻卵子用于生育,应按照有关辅助生殖的规定进行。单身女性冻卵所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有关争议,参见王林智、黄显官、刘祥宇:《单身女性“冻卵”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析》,《医学与法学》2015年第6期,第33—36页。需要法律认真对待。

人体此处的“人体”一词,就讨论目的而言,是在狭义上使用的,指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本章标题中的“人体”一词系广义,主要包括生殖细胞、胚胎、大脑、身体(及其他组成部分)。冷冻技术虽然在目前应用非常罕见,但我国还是出现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2015年,重庆女作家杜某接受了阿尔科生命延续基金会的手术,冷冻了她的大脑。之后,山东的展某某成为第二个接受人体冷冻技术的中国人,但与杜某不同的是,展某某接受的是全身冷冻。展某某在2017年5月8日因肺癌在济南去世,她没有像绝大多数人那样归于尘土,而是立即接受了人体冷冻手术,“沉睡”在容积2000升、温度-196℃的液氮罐内。展某某成为首位在中国本土冷冻并等待复活的“病人”和第一位全身被低温保存的中国人。张盖伦:《死亡“暂停”:液氮罐里的阴阳穿越——中国首例本土人体冷冻的故事》,《科技日报》2017年8月14日,第1版。人体冷冻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的技术,其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更加复杂,需要法律的合理规制。

目前社会公众讨论较多的低温生物技术人体应用的场景主要包括:生殖细胞、胚胎、人体冷冻。这些应用场景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伦理问题,而且还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冷冻卵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人还是物,抑或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间体?对此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不管是冷冻卵子还是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定性模糊也导致了其处分规则的不明确,如何在明确其处分规则的同时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己决定权是一个难题。从冷冻人体的法律属性到冷冻技术的属性,再到其中自己决定权的行使和限制,都亟须法律规制。

本章以卵子冷冻、胚胎冷冻、人体冷冻三个应用场景为例,以权利人决定权的实现为主线,研究低温生物技术运用于人体的相关伦理和法律问题,并对低温生物技术人体应用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