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房屋空置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
现实案例
刘女士称,自己的房子买了以后没有装修,空置了两年,物业公司却打电话让她缴纳全额物业费,这让她觉得很不合理,她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费,最起码也要给空置房物业费打一些折扣。“我没有入住,不往外倒垃圾,不使用公共设施,不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为什么还要全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表示,业主即使没有入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照样工作,清扫保洁、绿化维护等服务的支出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所以物业费要全额收取。那么,空置房业主应不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呢?
专家解答
空置房业主同样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认为不入住就可以不交或者减少交纳物业服务费是错误的。
人们购买商品房小区的一个单元后,成为《物权法》上所称的“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所有的房屋,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专有部分”(通俗地说,就是单元门内的部分),另一个部分是“共有部分”(单元门外,业主分摊的公共部分)。而物业管理恰恰是对属于公共部分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维护的活动。可见,业主未入住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的减少。
同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对房屋拥有产权,是否入住属于业主的权利,交纳物业服务费却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业主不能因为放弃行使权利而怠于履行义务。
此外,物业服务费属于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事项,依法首先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的相关约定,均会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进行约定。那么,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即便没有约定,也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的数额,而并不以是否入住作为是否交纳以及交纳多少物业服务费的判断标准。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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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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