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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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关于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

答: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关于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