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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何处理公民隐瞒事实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

案例分析

张某打算开一家粮油店,经过一番考察,张某看中了一间店面,在与房主协商租赁费用的时候,张某觉得房主出价太高,打算考虑几天。在这几天中,张某想先把经营许可证办了,如果顺利办好就马上租房。张某到工商部门咨询时得知,申请经营许可证需要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于是,张某隐瞒了没有店铺的事实,伪造了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之后,张某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给了办事员李某一些好处,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办理了营业执照。不久,工商部门进行核查时发现张某骗取了营业执照。对此,行政机关会如何处理呢?

被许可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同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他人贿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张某在向工商机关提供的材料中,有关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都是伪造的,没有提供真实的材料,隐瞒了事实。李某收受张某的好处,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办理了营业执照,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该行政许可证应予以撤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深度解析

所谓撤销行政许可即取消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获得的利益不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来的,相反,它是对行政机关怀有主观恶意,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主观恶意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