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有限制吗?
案例分析
2014年6月15日,张某向市卫生局申请注册中医医师执业资格,该卫生局当即受理了张某的申请,但是两个月过去了,张某并没有收到卫生局的任何通知。就这样一直等到了2015年年初,张某还是没有收到注册资格证书,工作的事情也被耽误了。那么,卫生局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许可期限的规定吗?
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具体期限,同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涉及的是医师执业证书的许可申请问题,关于这一许可期限,《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市卫生局应该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市卫生局超出了三十日的许可期限,其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张某的申请不符合授予条件,卫生局也应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深度解析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检验行政程序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最后,设定期限有利于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