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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知识
因“一家有病”,行政机关责令“多家吃药”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
某市接群众举报,一家肉制品店用猪肉冒充羊肉售卖。市工商局经查验发现举报属实,遂对该肉制品店予以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市工商局为了保证食品市场的规范,严惩不法商贩,要求全市售卖肉制品的商户停业一周进行整顿,引起了很多商户的不满。那么,这种“一家有病,多家吃药”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停业一周进行整顿”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处罚时,必须有行政违法的前提,如果对非违法单位或是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该行政处罚是无效的。本案中,市工商局不分违法与否,一律停业整顿,实际上是“一家有病,多家吃药”,其决定侵害了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他售卖肉制品的商户可以提出质疑,要求不予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深度解析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是不得处罚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